【汤河新“枫”】交通事故引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政务   2024-12-24 15:16   河南  




“这个案件调解了,我真是太谢谢你了。”

“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让你们为我这么操心,来回联系,真是太麻烦了。”

“麻烦啥了,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不麻烦。”

 

“虽然调解了,但最后他们没有按期给我钱,咋弄?”

“到时候你跟我说,我帮你跟他们要钱!”

这是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人民法庭法官与当事人的部分通话内容,当事人言语间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与感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



   基本案情   




据悉,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10月,杜某驾驶机动车与靳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致使靳某及其女儿受伤住院,车辆受损,住院期间第三人道路救助基金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靳某索赔金额较高,杜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部分赔偿要求不合理,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无奈之下,靳某于2024年10月诉至山城区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汤河人民法庭迅速启动调解程序。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事故详情,查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并对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诉求进行深入了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杜某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杜某表示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一次性付清的压力太大,希望能够分期支付;其次,承办法官引导靳某规范举证,并对靳某的赔偿请求逐项核对,剔除不合理部分,引导其理性索赔;再次,承办法官联系保险公司出具调解方案,协商提高赔偿标准;最后,向垫付医疗费的第三人道路救助基金确定分期还款方案。

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双方的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考虑多方因素后,最终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杜某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大部分赔偿费用,杜某将其个人承担赔偿款现场支付完毕,并分期偿还第三人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经过多轮协商,各方当事人最终被承办法官的公正和耐心所打动,接受了调解方案,杜某当场向靳某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承诺按时支付赔偿款,第三人认可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靳某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调解中的关键作用。承办法官通过解读专业法律、疏导当事人情绪以及制定公正合理的方案,成功化解了矛盾,让当事人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快速获得赔偿与心灵的慰藉,恢复了正常生活。通过法院调解,不仅可以高效、和谐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而且能够让法律的天平在温情中精准称量出公正与和解的重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在道路上,机动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由此引发的责任纠纷也备受关注。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知识,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至关重要。交警部门会依据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事故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见的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后续处理纠纷的关键依据,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则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1次为限。

二、赔偿责任承担

赔偿范围涵盖多个方面。医疗费,根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确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误工费需结合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通常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收入状况则要考虑受害人固定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等情况。护理费依据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等计算。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提供相应票据。此外,还有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残疾)、死亡赔偿金(若导致他人死亡)、财产损失赔偿等。

三、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对于轻微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也可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交警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情况,组织双方调解协商赔偿金额与方式。若协商和调解不成,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定赔偿责任与金额,法院会依据事故认定书、证据材料等依法判决。

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论是机动车驾驶者还是行人,都应熟知这些知识,在事故发生后依法依规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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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牛   恒

编辑:王利明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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