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申请再审案件。
胡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原告胡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被告王某以合伙做生意购买产品款为由抗辩。但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休庭后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且在二次开庭时提交的相关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转款项是和其合伙做生意购买产品,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官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后王某不服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承办法官通过调卷复查,仔细梳理案件经过,了解纠纷症结,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络组织调解。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抗辩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此外,当事人应特别关注举证期限,若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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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常 雪
编辑: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