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内蒙古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

科技   2024-12-30 18:0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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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快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进一步推动小型生产矿山规范化、绿色化、高效化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年度工作任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感与使命感,在大力推进大中型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同时,高度重视小型生产矿山绿色发展,持续底线思维、强化底线约束,落实政府督导责任,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分类有序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全过程。小型生产矿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将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达到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一)规范矿山生产经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期有效;依法办理环评、排污、取水等生产经营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开采,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依法履行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税费缴纳义务。


(二)强化矿山安全生产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按规定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加强矿山污染排放管控

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积极防治矿山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涉及环境污染的应积极采取防治措施。


(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维护。


(五)加强矿山生态修复

按规定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规范计提和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有关方案以及年度治理计划实施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并做好监测和管护,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


(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积极使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有关要求。在满足矿山建设和生产用地需求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七)构建和谐矿地关系

与矿山所在地村镇等利益方建立良好沟通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矛盾,实现矿地和谐。


三、细化部门监管分工

(一)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矿山“三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监督矿山节约集约用地。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严禁限制类和淘汰类非煤矿山技改项目审批。


(三)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四)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监督矿山依法办理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许可等手续;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五)水利部门

负责监督矿山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严格按已批复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涉及取用水资源的应取得取用水许可。


(六)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监督小型矿山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严格小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强化小型生产矿山监管执法,有效提升小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水平;负责监督矿山采矿技术、工艺和装备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工艺和装备。


(七)能源部门

负责监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矿山按照已批准(备案)的开采设计要求建设,规范开采。


(八)林业和草原部门

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九)税务部门

负责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或矿业权人据实申报缴纳部分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征收工作,监督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等相关税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林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小型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矿山所在地村镇等利益方建立良好沟通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矛盾,实现矿地和谐,确保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试行)》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每2年组织开展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对于评估后符合要求的,参照绿色矿山给与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发现相关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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