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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全面加强绿色矿山政策支持,激发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为自治区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在做好用地用矿用林用草支持方面,制定了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动复垦腾退指标使用及交易、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优先出让矿业权、实行容缺受理审查、做好用林用草要素保障6条绿色矿山支持政策,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将绿色矿山有关项目视同为重大项目等多种方式保障绿色矿山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并在节约企业成本、优先获得矿业权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对绿色矿山的要素保障力度,提高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在相关税收优惠方面,通过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环保、节能节水税收减免、落实污染物排放减排减税、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落实资源税减免征优惠、落实购置税减免优惠等6条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有税费减免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资源税、购置税等方面提出具体税费减免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负担,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深化各部门奖励支持方面,通过支持节能奖补和支持相关领域评奖评优2项激励措施,提高绿色矿山企业的获得感和荣誉感,通过奖励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进一步推动绿色矿山的高质量发展。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一是支持企业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二是研发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拓宽绿色矿山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强政策落地的具体措施,通过加强统筹领导、强化分工指导和加大宣传引导等,营造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良好环境,确保绿色矿山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细化落实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我区绿色矿山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做好用地用矿用林用草支持
(一)加强用地要素保障。编制、修编盟市、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项目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将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用地项目,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清单,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全额保障;落实先行用地政策,对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能源类绿色矿山,可通过先行用地方式保障矿山用地需求和开工建设。支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绿色矿山用地合理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推动复垦腾退指标使用及交易。允许绿色矿山复垦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参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相关政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跨县域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招拍挂、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矿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优先出让矿业权。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符合已设采矿权周边、夹缝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在整合区域矿业权时,绿色矿山企业具有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对绿色矿山建设进度较快、占比较高的盟市、旗县(市、区),在矿产勘查方面予以倾斜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五)实行容缺受理审查。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的矿山在办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六)做好用林用草要素保障。对绿色矿山的改造升级项目给予用林用草要素保障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对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
(八)落实环保、节能节水税收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矿山安全监管局)
(九)落实污染物排放减排减税。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对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向税务部门申请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十)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十一)落实资源税减免征优惠。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开采伴生矿、尾矿减征资源税。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
(十二)落实购置税减免优惠。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三、强化奖励支持
(十三)支持节能奖补。对有后续加工的矿采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年节能标准煤2000吨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5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四)支持相关领域评奖评优。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各部门相关领域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享受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责任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十六)研发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绿色矿山建设领导和督导责任,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统筹和引导,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政策,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贷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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