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真大!明知是“假药”还销售,瑞金一老板获刑~

政务   2024-11-19 14:54   江西  

不是医生也不是药师

却在销售药品

一查

卖的还是假药

瑞金一老板获刑!

案情回顾


黄某某于2013年11月份登记注册了一家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黄某某从外地购进“苦荞银杏”胶囊,对外宣传有降血糖的作用,并为顾客提供免费测量血糖服务,陆续向黄某、钟某等人销售牟利。共计销售10瓶“苦荞银杏”胶囊,获利340元。

经鉴定,“苦荞银杏”胶囊非法添加了格列本脲、盐酸二甲胍,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且“苦荞胶囊”在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有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文件精神,判定该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被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某作为食品销售人员,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进货且不索取进货单,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无检验报告,仍然以有降血糖的作用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购买药品时,应从正规药店购买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认真查看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并保留好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及维权意识,如发现可能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 法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假药是指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END




编校:谢   敏

审校:何治中

审核:刘耀明

监制:杨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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