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贵州省财政厅公布了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书。
经重点抽查,贵州省财政厅发现某会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贵州省财政厅责令该所改正并决定对该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400.00元,处理违法所得5倍罚款32000.00元,并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重点抽查,贵州省财政厅发现贵州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多份审计报告存在: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等问题。贵州省财政厅现责令该所改正并决定对该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出具上述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3000元。
吉林省财政厅也于2024年12月10日发布对吉林普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柳河今路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决定书。经查,上述2家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吉林省财政厅决定给予2家会计师事务所警告,并责令改正的处罚。
详细如下: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飞跃路2788号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园A3-02-01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要求,我厅对你公司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经查,你公司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函〔2024〕791号)要求,我厅对你所机构设置、内部管理、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经查,你所部分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厅给予你所警告,并责令改正。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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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贵州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综合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