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连收5封监管谈话函!多家会计所被警示/处分

财富   2025-01-07 10:49   北京  

01

连收5封监管函
致同及14名CPA被监管谈话
0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新田、林雅清:


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执行的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数字营销业务收入审计方面


致同所未恰当分析辨认中富通在数字营销业务(互联网广告业务)合同中的代理责任,未恰当评价中富通对数字营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业务收入成本审计方面


致同所执行了检查“三明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智慧医院智能化项目”的销售合同及具体条款、验收报告,并检查分析回款情况等程序,但未能识别部分设备销售方、采购方的关联关系,未分析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实际执行内容,未发现中富通将应作为一揽子合同核算的业务收入成本按合同分别核算,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营业外收入审计方面


致同所在营业外收入审计中仅抽查了一笔“2023-04-07记账0101号凭证”,未充分关注营业外收入大额、异常核算凭证的审计风险。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林新田、林雅清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及林新田、林雅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致同所相关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林新田、林雅清于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B区10号楼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中富通2023年度报告披露,致同中富通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致同165万元的审计费用。


0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发展)2020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2958号、(2022)第110A013351号、(2023)第110A013215号、(2024)第110A01661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航天发展船舶业务收入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于存在不一致的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航天发展2020年、2021年提前确认收入和成本情况。


二、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航天发展政府补助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相关政府补助结转其他收益金额复核不到位,未发现航天发展2021年、2022年、2023年相关政府补助结转其他收益金额不准确情况。


三、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未识别出航天发展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不准确导致坏账准备计算不正确的情况;对新增长期待摊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冲良、冯海英作为航天发展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董宁、丁胜辉作为航天发展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致同所有关负责人、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于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航天发展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披露,致同航天发展2020、2021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致同为航天发展2022、2023年年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各支付致同152万元、199万元、199万元、204万元的审计费用。




0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健、聂梓敏、胡乃忠、佘丽娜、张圆圆: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2019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0)第371ZA5616号、(2021)第351A015209号、(2022)第351A009815号、(2023)第351A010913号、(2024)第351A01743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未充分考虑合力泰存在的业绩压力;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识别的资产处置控制活动不完整;未充分考虑信息系统相关账户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风险并设计和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未恰当识别并应对销售业务控制偏差;收入控制测试未测试风险评估阶段识别的部分控制点;未记录不对销售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收入和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发生额不勾稽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执行审计程序表中拟执行的走访、访谈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程序。


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未回函情况未执行替代测试或执行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情况未分析差异原因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对个别回函盖章确认主体与被函证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未留存部分客户函证的邮寄单据。


3.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复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取值依据。


4.金融工具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相关业务实质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合力泰相关会计处理不正确。


5.商誉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包含商誉资产评估计算存在的错漏。


6.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取得个别投资主体股权公允价值相关审计证据。


7.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合力泰相关期后证据,未识别出个别子公司期后停工停产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方面


底稿中多处记录错误、遗漏或不规范。如,将合力泰所有组成部分均记录为“不是重要组成部分”,客户名称错误,未记录会计期间、编制人、质量复核日期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旧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刘健、聂梓敏作为合力泰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胡乃忠、刘健作为合力泰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佘丽娜、张圆圆作为合力泰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致同所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旧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刘健、聂梓敏、胡乃忠、佘丽娜、张圆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致同所有关负责人、刘健、聂梓敏、胡乃忠、佘丽娜、张圆圆于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ST合泰2019、2020、2021、2022、2023年度报告披露,致同*ST合泰2019、2020、2021、2022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致同为*ST合泰2023年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各支付致同180万元、180万元、220万元、235万元、235万元的审计费用。



04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佘丽娜、张采: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三祥新材子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2023年末仅以2023年12月向三祥新材另一子公司辽宁华锆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中间产品粗四氯化锆(以下简称粗锆)的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可变现净值。经查,辽宁华祥终端产品有粗锆和氧氯化锆两种,辽宁华祥使用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生产出的氧氯化锆存在减值迹象,但辽宁华祥未计提该部分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存货跌价准备。你们对辽宁华祥上述会计处理未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未能识别并纠正上述错误。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佘丽娜、张采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三祥新材2023年度报告披露,致同三祥新材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致同56万元的审计费用。


0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庆瑜、林震霆: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软件)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4月,榕基软件全资子公司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工程)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研发大楼)竣工验收。截至2022年3月底,该研发大楼已获得当地政府的排水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质量验收,并于2022年4月2日取得当地政府竣工验收备案,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但榕基工程延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将该研发大楼结转固定资产,并在2022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费用,导致榕基工程2022年少计提折旧费用。


你们在审计中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的条件进行审计判断,认可榕基工程在2022年8月将该研发大楼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该研发大楼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费用事项未保持应有执业怀疑。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榕基软件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庆瑜、林震霆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10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榕基软件2021、2022年度报告披露,致同榕基软件2021、2022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1年、2022年各支付致同84.8万元的审计费用。

02

永拓被警示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独立性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所执行的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信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了检查。经查,你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对总分所业务进行一体化管理。部分项目由分所自行承接、复核并出具相关报告,未通过事务所业务系统进行管理,总所无法对分所执业各环节进行有效管控。二是未对总分所财务进行一体化管理。分所银行账户及部分收入未经总所统一管理。三是未由总所统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四是未建立和运行工时管理系统。五是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支持事务所独立性管理、监控等活动。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晚于实际执业时间;部分项目业务接受与保持的风险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二是未针对高风险项目设计并执行相应的质控复核程序;部分项目存在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三是监控和整改制度不完善,未规定项目质量检查抽取方式和检查流程;监控和整改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质量检查流于形式,未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检查覆盖范围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检查周期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未按规定轮换,部分人员在担任年审项目合伙人后立即担任该项目质控复核人员。二是未有效执行投资申报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买卖其执业项目股票的情况。三是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条款。四是年度独立性声明签署范围不恰当,未包括除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其他审计执业人员及质控复核人员;员工培训、考核未设置独立性相关内容或指标。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领信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控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1.重大错报风险识别方面。一是未识别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未将公司相关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评价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三是未将软件开发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2.重要性水平方面。一是未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确定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二是重要性水平工作底稿与审计计划工作底稿中对重要性水平的确认不一致,且均未对重要性水平选取基准、经验百分比进行分析说明。


3.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方面。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调查问卷均未见被询问人、询问人签字。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底稿中记录的个别事项与领信股份所在行业明显不匹配。三是在领信股份存在以前年度虚增收入的情况下,未充分识别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重大错报风险,执行的整体层面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在未对货币资金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循环执行控制测试程序的情况下,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对个别子公司期末库存现金执行监盘程序。二是未对公司及个别子公司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方面。一是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考虑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特征,导致针对同一客户存在不同计提比率。二是底稿中测算出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与公司实际执行的违约损失率差异较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函证方面。一是未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往来款项被函证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对。二是未关注函证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部分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或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一是公司对某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项目组未对减值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也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列报和披露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获取个别联营企业2022年度财务报表,也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无形资产方面。一是公司聘请第三方对主要非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未对评估机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和关键参数等进行分析复核,也未见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二是对境外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6.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方面。一是针对公司收入舞弊风险,未对公司已完工验收软件项目交付包进行盘点,未抽取查看相关交付包放入测试环境是否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二是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公司及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程序。三是未对公司研发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分配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外包项目验收后是否进行后续开发投入进行核查。四是客户及供应商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期间费用方面。未对领信股份研发费用及子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异常波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与治理层的沟通函流于形式,未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声明、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华脉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1.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全面了解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业务层面信息系统控制。二是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底稿编制人及复核人未签字。


2.未设计和实施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做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未见了解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部分访谈记录。


2.个别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完整。


3.个别循环未识别控制执行偏差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应收票据方面。底稿中未见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已质押票据、银行退回票据并检查相应审批文件和合同等资料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存货、固定资产方面。一是未对库存商品、原材料执行账实核对程序。二是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细节测试。三是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核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方面。一是未对回函用印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回函及回函不符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对应收账款外币折算进行核查验证。三是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未对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四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对表中分类应收账款余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审定表相应类别余额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营业收入方面。一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未执行从合同到明细账的核查。二是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外币折算进行核查验证。三是未抽取记账凭证、报关单等核查收入跨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未见编制关键审计事项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山东矿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总体审计策略设计及执行不到位。一是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未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特征、报告目标、影响业务重要因素、时间安排等信息。二是未对山东矿机及部分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分析判断。


2.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底稿,其他底稿中也未见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程序。


3.个别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完整。


4.未对部分控制测试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识别货币资金核算范围存在的异常情形。二是大额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往来款项方面。一是未对函证地址异常、回函不符、回函无印章等函证异常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原始凭证等支持性资料。四是其他应付款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应收票据监盘表记录的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方面。一是未向第三方函证存货状况。二是针对回函不符、回函未盖章及未回函等情形的替代测试未获取外部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一是底稿中未见监盘照片,未见核查固定资产状况的相关记录。二是个别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未获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的证据资料。三是未关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时点存在异常情形。四是对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方面。一是未核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基础的充分性。二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的差异未予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营业收入方面。一是收入确认双向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对测试样本偏差予以充分关注。三是未说明截止测试抽样总体选定的原因,也未执行从发货单检查至记账凭证的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期间费用方面。一是销售费用截止测试中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且未对异常情形进行分析说明。二是未针对记入研发的人工成本执行审计程序。三是未充分关注记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大幅增长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在的其他问题


部分底稿归档不规范、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德福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二是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执行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程序,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底稿。二是对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具体情况的理由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循环未充分识别控制执行偏差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存在穿行测试实际检查证据类型与底稿记录不一致、未就部分关键控制节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三是个别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抽样单元设计不合理。四是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前后记录不一致、测试结论为空白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执行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方面。一是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样本设计和抽样方法不合理。二是未执行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流水发生额双向核查程序。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大额保证金未执行函证程序,未验证电子回函的可靠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存货方面。一是风险评估阶段将存货相关认定划分为高风险领域情况下,未充分论证监盘方法的有效性。二是监盘过程中未关注存货状态。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回函地址、回函无印章的异常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向第三方函证发出商品时未函证存货状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方面。一是对函证中的异常情况和回函不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应付账款替代测试表中部分样本未检查入库单、采购发票且未说明原因。三是细节测试抽样方法不恰当,个别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期后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部分应付账款入账时间等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五是未对同一性质的应付款项列示于不同科目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方面。一是盘点和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作出判断,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未编制减值测试底稿。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针对个别在建工程启用日期早于竣工验收日期、个别无形资产延迟入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识别在建工程核算错误及内控缺陷。五是土地使用权初始入账时点及金额不准确,摊销计提不及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银行借款方面。未执行企业信用报告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应付票据方面。一是未对信用证、保理余额调整事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未执行应付票据与相关资料及项目的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应付职工薪酬方面。一是未关注12月份工资计提与期后发放金额差异。二是未对合并报表重要组成部分的12月份工资余额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期后检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应交税费方面。一是个别重要组成部分未获取并检查增值税等税费的纳税申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二是房产税测算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营业收入与成本方面。一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完整性认定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细节测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且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核验其可靠性。四是未识别内部调拨收入跨期。五是未按照具体审计计划执行生产成本与销售成本倒轧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0.期间费用方面。一是个别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未执行分析程序。二是未识别管理费用审计证据中的跨期迹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研发费用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科目底稿记录存在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1.其他收益方面。未识别增值税加计抵减入账时点异常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未针对会计估计、关联方披露、持续经营、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未单独编制相关底稿。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未记录审计结论、多处笔误、调整分录缺少支持资料等瑕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下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根据领信股份2022年度报告披露,永拓领信股份2022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2年支付永拓30万元的审计费用。
根据华脉科技2023年度报告披露,永拓华脉科技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永拓125万元的审计费用。
根据山东矿机2023年度报告披露,永拓山东矿机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永拓80万元的审计费用。

根据德福科技2023年度报告披露,永拓德福科技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永拓110万元的审计费用。

03

中证天通及4名CPA被警示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朝辉、涂建芳、戴亮、戴波:


经查,你所在执业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未关注公司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合规性,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朝辉、涂建芳、戴亮、戴波作为时任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2月30日


04

大华及2名CPA被警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卫国、胡玉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审计机构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分析及检查底稿显示,蓝科高新向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支付4700万元采购款的时点和条件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审计机构未对该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江苏恩高为关联方的情况。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显示,共4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为货物签收单,但销售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水环境设备,销售赵县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配件3个项目货物签收单显示的货物无法与购销合同一一对应,1项给广东粤西建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未见服务完成相关资料,审计机构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得出未发现重大异常的结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规定。


2.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货币资金循环内部控制了解过程中,未将非常规交易、关联方交易大额资金支出等事项予以考虑,识别的特别风险内容为空白,导致未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与该风险相关的内部控制;了解母公司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中,采购与付款循环的访谈纪录等流程,显示的审计主体均为子公司,非母公司,导致内控了解范围未涉及公司新增贸易业务;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缺失。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风险评估底稿显示的审计主体均为子公司,未见母公司相关内容和资料;了解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审计证据全部缺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3.控制测试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采购与付款循环中,整个控制测试过程截止到10月或11月,剩余期间的测试过程记录为空,且未见剩余期间测试的相关底稿;货币资金控制测试程序和过程中,未涉及公司上海昶德环境科技分公司,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不完整;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大部分采购合同审批、付款审批未经恰当人员审批,大部分发货、验收单没有客户签收痕迹,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偏差”。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控制测试底稿显示的审计主体均为子公司,未见母公司相关内容和资料;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审计证据全部缺失;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大部分销售合同未经恰当人员审批,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偏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4.实质性程序不到位。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函证的银行账户未包括蓝科高新2018年12月25日开户,2019年6月27日注销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2220000100000232645账户,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质性程序中存在获取的现金监盘表、获取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现金细节性测试、银行存款细节性测试、银行存款截止性测试未覆盖上海昶德环境科技分公司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蓝科高新2019、2020年度报告披露,大华蓝科高新2019、2020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19年、2020年各支付大华85万元的审计费用。

05

瑞华及2名CPA被纪律处分


当事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李岩,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丽,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5号)查明的事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李岩、陈丽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瑞华所为扬子新材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8年度扬子新材时任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


瑞华所为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岩、陈丽。


二、瑞华所在对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瑞华所在执行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函证程序时,在整理的扬子新材函证地址记录及寄送记录中,发现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与胡卫林名下的苏州德峰矿产有限公司的函证联系地址和电话高度重合的异常情况。


针对前述异常情况,瑞华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未就关注到的异常情况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二)采购与付款流程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瑞华所在穿行测试程序中要求“选取一笔2018年新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找到相应的入库单、发票、付款凭据等资料”。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入库单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凭证和物流单据复印件等重要的外部证据相关资料,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瑞华所为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岩、陈丽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华所、李岩、陈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李岩、陈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瑞华所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瑞华所、李岩、陈丽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3日


根据扬子新材2018年度报告披露,瑞华扬子新材2018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18年支付瑞华60万元的审计费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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