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00份审计报告无底稿...5家会计所及7名CPA被处罚!

财富   2025-01-03 10:1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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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信及3名CPA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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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24日至26日,对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2024年以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2024年1月1日至7月17日,你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有1964份未见工作底稿、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有16份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你单位出具的209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你单位出具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你单位出具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财务系统中导出的记账凭证、税务系统中导出的开票信息、报告清单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96.4万元,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347.88万元罚没款(考虑到你单位已退还部分公司的审计费用合计7.8万元,已扣除退还部分),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你单位的347.88万元罚没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2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7月24日至26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军信会字2024(SJ-A0003)、(SJ-A0004)、(SJ-A0005)、财评会字2024(SJ-A0001)等4份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签字并盖章的军信会字2024(SJ-A0005)审计报告,对xx公司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收集了部分财务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报告清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签字的1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3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7月24日至26日,对你在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期间签字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由你签字的1977份审计报告,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由你签字的208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由你签字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由你签字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报告清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你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送交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4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至17日、7月24日至26日,对你在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期间签字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于2024年9月10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见工作底稿

由你签字的1980份审计报告,未见工作底稿。

2.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方面

由你签字的209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中,仅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部分收集了财务凭证、对账单,部分实施了函证、盘点、折旧摊销测算、替代测试等程序,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一是由你签字的63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仅抽查了部分科目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由你签字的941份专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中,未抽查发生额的财务凭证,部分收集了研发项目资料,部分编制审定表、明细表、检查情况表等简单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工作底稿、报告清单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你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送交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2

湖南美好未来联合及2名CPA

05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6月28日至7月2日,对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2023年以来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延伸检查到以前年度。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单位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未对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

(2)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抽查了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未获取存货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

(4)未获取车辆的权属证明,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未获取短期借款合同,未对借款进行函证,未复核借款利息;

(6)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与发放,未将其与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账项进行核对,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

(7)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未执行分析复核程序;

(8)未获取或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执行核对程序,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营业成本是否与营业收入配比;

(9)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仅编制了审定表和复印了会计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你单位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65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未对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实施的替代程序不到位;

(3)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4)未对存货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获取房屋、车辆的权属证明,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6)无形资产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7)未对借款进行函证,未复核借款利息;

(8)未对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执行的替代程序不到位;

(9)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与发放,未将其与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账项进行核对,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

(10)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未执行分析复核程序;

(11)未获取或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执行核对程序,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营业成本是否与营业收入配比;

(12)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仅编制了审定表和复印了会计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你单位对xx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存在以下问题:

(1)对高新技术产品毛利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月度波动分析流于形式,审计说明与分析表内容不符,如:编制与复核日期错误,产品收入与高新收入混淆,波动性分析的审计说明为“被审计单位冬季受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竣工完工的需要,工程进度较快”,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不符;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底稿中提供的被审计单位科研人数xx人,其中工程技术部xx人、安全监督部xx人、生产运行部xx人(其中场船控制员xx人、岸桥司机xx人、场桥司机xx人、流动机械司机xx人),未见将工资表中的研发人员与科技项目立项书中的项目人员、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的审计底稿,经本次检查统计xx个研发项目立项书的主要参与人员,xx年共计xx人,xx名主要参与人员中,全年参与天数在xx天以上的2019年xx人、2020年xx人、2021年xx人,其余人员为并非专门从事上述科研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未见其实际参与项目研发的其他佐证资料;

(3)研发费用依据不足、归集不准确,一是你单位提供的审计底稿中编制了人员人工明细审定表,复印了人员工资表,但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二是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依据不足,将不属于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用;三是底稿中复印的记账凭证均未列支研发费用,但专项审计报告中对研发费用予以确认。

4、你单位对湖南省煤业集团下属7家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42219号、22A42356号、22A42541号、22A52684号、22A5269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存在以下问题:

1.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复印的会计凭证与检查表上记录的抽查凭证不一致,且会计凭证上未有研发费用列支;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5.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6.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0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八“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 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以及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的程序进行测试和审计”。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出具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第0065号、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22A42219号、22A42356号、22A42541号、22A52684号、22A5269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10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同时,鉴于我厅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同类问题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3〕26号),在本次检查中你单位出具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第0065号2份问题报告仍出现同类问题。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6.84万元,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9.12万元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罚没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3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6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6月28日至7月2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第0065号,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22A52684号、22A42219号、22A42541号、22A4235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22A52696号等10份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未对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
(2)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抽查了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未获取存货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
(4)未获取车辆的权属证明,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未获取短期借款合同,未对借款进行函证,未复核借款利息;
(6)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与发放,未将其与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账项进行核对,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
(7)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未执行分析复核程序;

(8)未获取或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执行核对程序,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营业成本是否与营业收入配比;
(9)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仅编制了审定表和复印了会计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65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未对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货币资金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实施的替代程序不到位;
(3)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4)未对存货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获取房屋、车辆的权属证明,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6)无形资产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7)未对借款进行函证,未复核借款利息;
(8)未对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执行的替代程序不到位;

(9)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与发放,未将其与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账项进行核对,未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
(10)未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未执行分析复核程序;

(11)未获取或编制营业成本明细表执行核对程序,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营业成本是否与营业收入配比;
(12)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仅编制了审定表和复印了会计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存在以下问题:

(1)对高新技术产品毛利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月度波动分析流于形式,审计说明与分析表内容不符,如:编制与复核日期错误,产品收入与高新收入混淆,波动性分析的审计说明为“被审计单位冬季受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竣工完工的需要,工程进度较快”,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不符;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底稿中提供的被审计单位科研人数xx人,其中工程技术部xx人、安全监督部xx人、生产运行部xx人(其中场船控制员xx人、岸桥司机xx人、场桥司机xx人、流动机械司机xx人),未见将工资表中的研发人员与科技项目立项书中的项目人员、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的审计底稿,经本次检查统计xx个研发项目立项书的主要参与人员,xx年共计xx人,xx名主要参与人员中,全年参与天数在xx天以上的2019年xx人、2020年xx人、2021年xx人,其余人员为并非专门从事上述科研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未见其实际参与项目研发的其他佐证资料;

(3)研发费用依据不足、归集不准确,一是你单位提供的审计底稿中编制了人员人工明细审定表,复印了人员工资表,但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二是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依据不足,将不属于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用;三是底稿中复印的记账凭证均未列支研发费用,但专项审计报告中对研发费用予以确认。
4、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集团下属7家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52684号、22A42219号、22A42541号、22A4235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22A52696号),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复印的会计凭证与检查表上记录的抽查凭证不一致,且会计凭证上未有研发费用列支;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5.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6.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0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八“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 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以及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的程序进行测试和审计”。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鉴于我厅2023年9月12日对你同类问题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3〕9号),在本次检查中你签字盖章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湘A第0065号2份报告仍出现同类问题,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规定,你签字盖章的美好未来财审字〔2024〕湘A第0041号、湘A第0065号、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changsha22A42219号、22A42356号、22A42541号、22A52684号、22A5269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10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你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送交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3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7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6月28日至7月2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22A52684号、22A42219号、22A42541号、22A4235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22A52696号等8份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存在以下问题:

(1)对高新技术产品毛利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月度波动分析流于形式,审计说明与分析表内容不符,如:编制与复核日期错误,产品收入与高新收入混淆,波动性分析的审计说明为“被审计单位冬季受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竣工完工的需要,工程进度较快”,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不符;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底稿中提供的被审计单位科研人数xx人,其中工程技术部xx人、安全监督部xx人、生产运行部xx人(其中场船控制员xx人、岸桥司机xx人、场桥司机xx人、流动机械司机xx人),未见将工资表中的研发人员与科技项目立项书中的项目人员、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的审计底稿,经本次检查统计xx个研发项目立项书的主要参与人员,xx年共计xx人,xx名主要参与人员中,全年参与天数在xx天以上的2019年xx人、2020年xx人、2021年xx人,其余人员为并非专门从事上述科研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未见其实际参与项目研发的其他佐证资料;

(3)研发费用依据不足、归集不准确,一是你单位提供的审计底稿中编制了人员人工明细审定表,复印了人员工资表,但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二是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依据不足,将不属于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用;三是底稿中复印的记账凭证均未列支研发费用,但专项审计报告中对研发费用予以确认。

2、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集团下属7家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52684号、22A42219号、22A42541号、22A4235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22A52696号),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复印的会计凭证与检查表上记录的抽查凭证不一致,且会计凭证上未有研发费用列支;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5.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6.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0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7.xx矿业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发生、完整、准确、计价、截止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2)研究开发费用未实施有效的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

(3)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度研发费用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x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数据不一致,未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未见2019年、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八“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以及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的程序进行测试和审计”。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签字盖章的湘美好未来会审字〔2022〕changsha22A35457号、22A42219号、22A42356号、22A42541号、22A52684号、22A52696号、22A42761号、22A42829号8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暂停执业3个半月(半个月按15天计)。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3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3

湖南筠泰及1名CPA

08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22日至23日、8月1日至6日,对湖南筠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2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单位对xx公司2020-2022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的湘筠泰专审字〔2023〕第359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了解、记录并评价申报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的审计程序,未实施检查研发项目工时记录及工时分配表、检查研发人员社保及劳动合同的审计程序;

(2)直接投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检查材料投入是否有领料单、出库单,领料单是否能与生产领料单据区分等审计程序;

(3)其他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检查其他费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的审计程序。

2、你单位对xx公司2020-2022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的湘筠泰专审字〔2023〕第857号,存在以下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了解、记录并评价申报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的审计程序,未实施检查研发项目工时记录及工时分配表、检查研发人员社保及劳动合同的审计程序;

(2)直接投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检查直接投入费用的相关性;

(3)其他费用工作底稿中,未检查其他费用的相关性。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出具的2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9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22日至23日、8月1日至6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湘筠泰专审字〔2023〕第359号、第857号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筠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9月2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签字并盖章的湘筠泰专审字〔2023〕第359号审计报告,对xx公司2020-2022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了解、记录并评价申报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的审计程序,未实施检查研发项目工时记录及工时分配表、检查研发人员社保及劳动合同的审计程序;

(2)直接投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检查材料投入是否有领料单、出库单,领料单是否能与生产领料单据区分等审计程序;

(3)其他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检查其他费用是否属于研发活动的审计程序。

2、你签字并盖章的湘筠泰专审字〔2023〕第857号审计报告,对xx公司2020-2022年度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和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实施了解、记录并评价申报企业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之间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的审计程序,未实施检查研发项目工时记录及工时分配表、检查研发人员社保及劳动合同的审计程序;

(2)直接投入费用工作底稿中,未检查直接投入费用的相关性;

(3)其他费用工作底稿中,未检查其他费用的相关性。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湖南筠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4

湖南德商德信及1名CPA

10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8日至25日,对湖南德商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2023年以来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延伸检查到以前年度。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原始凭证不规范

你单位2023年1月24号凭证,报销业务合作费xx万元,记账凭证后仅附原始发票,未见相关合同及服务项目清单等;你单位2023年12月54号凭证,报销差旅费xx万元,记账凭证后未见附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的规定。

(二)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单位对xx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德审字〔2023〕第106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工作底稿中未收集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开户清单进行核对,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

(2)应收账款工作底稿中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仅函证了xx个客户,函证金额为xx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xx万元的xx%,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其余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进行关注;

(3)存货工作底稿中未见存货明细表,未进行计价测试,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未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检查;

(4)长期股权投资工作底稿中获取了当年增加投资的公司的章程,但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以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

(5)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

(6)未实施短期借款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

(7)未关注印花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未对营业收入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

(9)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与合同将客户名称、合同金额、付款情况等进行核对,未对销售成本及生产成本倒轧复核;

(10)未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未汇总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进行核对,未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等相关数据,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未见研发项目的相关佐证资料。

2.你单位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德审字〔2024〕第B-06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将银行账户截图与账面金额进行核对,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合计xx万元,仅对其中xx万元实施了函证程序,未见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未实施函证的账号,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不充分;未检查其他货币资金冻结情况;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工作底稿中函证结果汇总表显示已对部分往来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见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且未收到回函;

(3)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xx万元,仅对其中余额为xx万元的xx家单位实施了函证程序,未见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

(4)营业收入工作底稿中未抽取一定数量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交房手续资料、销售合同作日期、销售面积、金额、客户名称核对;

(5)营业成本工作底稿中未见成本倒轧表。

3.你单位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德审字〔2024〕第C-12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收集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开户清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

(2)未对存货实施实质性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未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检查;

(3)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

(4)未对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

(5)未对营业收入的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

(6)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与合同将客户名称、合同金额、付款情况等进行核对,未对销售成本及生产成本倒轧复核。

4.你单位对xx公司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20年度至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的湘德专字〔2023〕第C-196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工作底稿中未对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流程中的职责分工、高新收入流程与控制措施、重大事项等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及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重点了解与记录;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结构性分析、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研发人员及人员人工的确定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未汇总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进行核对;未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等相关数据;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

5.你单位对xx公司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19年度至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了湘德专字〔2022〕第1074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工作底稿中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高新技术收入,未检查是否为当期发生并在年度内完成的收入,未检查其收入是否及时、完整确认,对跨期业务未检查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底稿中

①人员人工占比较大,未实施有效实质性审计程序;未检查企业科技人员花名册中科技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获取的科技人员花名册中显示研发部人员部分为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文科专业,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未对各研发项目立项书中的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科技人员花名册中的合计数核对;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无人员安排、无进度安排表,仅有项目定员总数,未对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项目定员人数与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抽查的凭证显示被审计单位将研发部人员工资平均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审计人员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

②未检查直接投入开支范围的合规性,对抽查的凭证未实施实质性检查,未检查费用开支与研发活动的相关性;

③未检查长期待摊费用与研发活动的相关性;

④未检查设计费的合理性,对抽查的凭证未实施实质性检查,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计费范围的费用确认为设计费,也未检查其与研发活动的相关性。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的程序进行测试和审计”;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五、财务会计监督类”第3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同时,你单位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常年审计其他单位的会计信息,理应是会计工作方面的表率,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未见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1万元。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出具的湘德专字〔2022〕第1074号、〔2023〕第C-196号、湘德审字〔2023〕第1068号、〔2024〕第B-068号、第C-128号等5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5.625万元,暂停执业2个半月(半个月按15天计)。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5万元,罚款6.625万元,暂停执业2个半月(半个月按15天计)。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10.375万元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罚没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3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11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对你签字并盖章的湘德审字〔2023〕第1068号,湘德审字〔2024〕第B-068号、第C-128号,湘德专字〔2022〕第1074号,湘德专字〔2023〕第C-196号等5份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你及你所在的湖南德商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德审字〔2023〕第106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货币资金工作底稿中未收集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开户清单进行核对,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

(2)应收账款工作底稿中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仅函证了xx个客户,函证金额为xx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xx万元的xx%,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其余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长期挂账的应收款进行关注;

(3)存货工作底稿中未见存货明细表,未进行计价测试,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未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检查;

(4)长期股权投资工作底稿中获取了当年增加投资的公司的章程,但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以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

(5)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

(6)未实施短期借款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

(7)未关注印花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未对营业收入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

(9)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与合同将客户名称、合同金额、付款情况等进行核对,未对销售成本及生产成本倒轧复核;

(10)未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未汇总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进行核对,未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等相关数据,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未见研发项目的相关佐证资料。

2.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德审字〔2024〕第B-06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将银行账户截图与账面金额进行核对,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合计xx万元,仅对其中xx万元实施了函证程序,未见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未实施函证的账号,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不充分;未检查其他货币资金冻结情况;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工作底稿中函证结果汇总表显示已对部分往来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见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且未收到回函;

(3)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xx万元,仅对其中余额为xx万元的xx家单位实施了函证程序,未见函证过程的控制轨迹或记录;

(4)营业收入工作底稿中未抽取一定数量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交房手续资料、销售合同作日期、销售面积、金额、客户名称核对;

(5)营业成本工作底稿中未见成本倒轧表。

3.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湘德审字〔2024〕第C-128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收集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开户清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

(2)未对存货实施实质性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未对生产成本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未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检查;

(3)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

(4)未对借款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且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复核借款利息;

(5)未对营业收入的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

(6)未对营业成本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与合同将客户名称、合同金额、付款情况等进行核对,未对销售成本及生产成本倒轧复核。

4.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20年度至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的湘德专字〔2023〕第C-196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工作底稿中未对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流程中的职责分工、高新收入流程与控制措施、重大事项等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及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重点了解与记录;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底稿中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结构性分析、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研发人员及人员人工的确定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未汇总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进行核对;未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等相关数据;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

5.你签字并盖章的对xx公司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19年度至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了湘德专字〔2022〕第1074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工作底稿中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高新技术收入,未检查是否为当期发生并在年度内完成的收入,未检查其收入是否及时、完整确认,对跨期业务未检查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研究开发费用工作底稿中

①人员人工占比较大,未实施有效实质性审计程序;未检查企业科技人员花名册中科技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获取的科技人员花名册中显示研发部人员部分为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文科专业,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未对各研发项目立项书中的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科技人员花名册中的合计数核对;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无人员安排、无进度安排表,仅有项目定员总数,未对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项目定员人数与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抽查的凭证显示被审计单位将研发部人员工资平均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审计人员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

②未检查直接投入开支范围的合规性,对抽查的凭证未实施实质性检查,未检查费用开支与研发活动的相关性;

③未检查长期待摊费用与研发活动的相关性;

④未检查设计费的合理性,对抽查的凭证未实施实质性检查,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计费范围的费用确认为设计费,也未检查其与研发活动的相关性。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 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的程序进行测试和审计”。

以上事实,有你及你所在的湖南德商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签署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以及你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出具的5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情节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暂停执业2.5个月(半个月按15天计)。同时责令你进行整改。

你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3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05

湖南华盛永信

12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7月10日至17日,对湖南华盛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签署了财政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原始凭证不规范

1、你单位2023年5月71号凭证,支付往来款xx万元,使用现金支付,无相关审批手续及附件。

2、你单位2023年9月68号凭证,报销咨询服务费xx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记账凭证后仅附原始发票,未见相关合同及服务项目清单等。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你单位对xx公司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21年度至2023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的华盛会审字〔2024〕第A06-120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人员人工费用项目未检查企业科技人员花名册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未对各研发项目立项书中的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与企业科技人员花名册核对,未对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项目定员人数与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对抽查的凭证未实施实质性检查;直接投入项目审定表、研发费用台账、凭证检查表未能体现直接投入具体内容,未见对开支范围合规性的检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未检查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未检查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及具体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其他费用项目审定表、研发费用台账、凭证检查表未能体现其他费用具体内容,未见对开支范围合规性的检查。

2、你单位对xx公司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20年度至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的华盛会审字〔2023〕第A06-004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各期波动分析、同行业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各期波动分析、结构性分析、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人员人工费用项目未对各研发项目立项书中的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未对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项目定员人数与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直接投入项目审定表、项目辅助账、凭证检查表未能体现直接投入具体内容,未见对开支范围合规性的检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未检查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未检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摊销方面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及具体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其他费用项目审定表、项目辅助账、凭证检查表未能体现其他费用具体内容,未见对开支范围合规性的检查。

3、你单位对xx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华盛会审字〔2023〕第A06-003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收集银行开户清单、企业征信报告进行核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未执行所有往来科目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实施替代程序不到位;

(3)编制了存货审定表,获取了存货盘点表,抽查了凭证,但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4)编制了长期股权投资审定表、明细表,抽查了新增股权投资的会计凭证,但未实施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工作底稿期初、期末余额均系根据审计报告审计调整而来,但未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6)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7)未检查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合同、进度、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原因,未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地观察、监盘;

(8)未对于被审计单位2010年-2023年自主研发、处于授权状态、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xx个发明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中2020年-2022年xx个专利权)未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的事项,未予以关注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识别财务报表列报的准确性;

(9)未对借款进行函证、未复核借款利息;

(10)未将高新技术收入与一般产品销售收入分别列表分析,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对毛利率变化异常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1)未抽取营业成本一定数量的发票与合同,将合同的客户名称、购买产品、合同金额、付款情况等进行核对;

(12)未实施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

4、你单位对xx公司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2020年度至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出具的华盛会审字〔2023〕第A06-068号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实施各期波动分析、同行业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对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函证;

(2)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各期波动分析、结构性分析、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等实质性分析程序;人员人工费用项目未将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劳务合同等相关资料与科研人员核对,未对各研发项目立项书中的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未对研发项目立项报告中项目定员人数与项目实际参与人员进行检查比对,未对人工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对抽查的凭证未实施实质性检查;直接投入项目审定表、项目辅助账、凭证检查表未能体现直接投入具体内容,未见对开支范围合规性的检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未检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摊销方面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及具体数据计算的正确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项目未检查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正确性、前后期的一致性及摊销金额的正确性;其他费用项目审定表、项目辅助账、凭证检查表未能体现其他费用具体内容,未见对开支范围合规性的检查。

上述问题,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2.实质性程序……(5)人员人工 ①获取申报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和申报企业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的相关资料,检查两者之间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查劳动合同;②检查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③对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的本项目研发人员数进行汇总,将汇总数与研究开发人数统计表中的合计数核对,并记录差异的原因;④检查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核实人员人工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与相关记录是否相符;⑤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⑥检查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若有,提请申报企业调整;⑦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以及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的程序进行测试和审计”。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五、财务会计监督类”第3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同时,你单位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常年审计其他单位的会计信息,理应是会计工作方面的表率,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未见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3万元。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第9项规定,你单位出具的华盛会审字〔2023〕第A06-003号、第A06-004号、第A06-068号、〔2024〕第A06-120号等4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49万元,暂停执业45天。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6.49万元,暂停执业45天。同时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9.98万元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罚没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稽查办)

联系电话:0731-85165637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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