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1家会计所及5名CPA遭监管措施!

财富   2025-01-05 11:06   北京  

01

大华及2名CPA被警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丽芳、张文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收入审计专题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部分应收账款回函为个人签字或采购相关部门盖章及验收单为个人签字是否有效、可靠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以订单形式形成的收入,未关注并获取订单对应的主合同,未能识别并对主合同约定的寄售等条款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项目签字会计师张丽芳、张文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根据三角防务2023年度报告披露,大华三角防务2023年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大华40万元的审计费用。

02

大华及3名CPA被监管谈话/警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海波、陈忠旺:


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大华审字[2024]0011001502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大华所对雪人股份子公司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油气)相关商誉减值审计时,利用了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识别出相关评估机构存在的未采用市场价值计算债权股权比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基础与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确定基础不一致、营运资金测算口径不正确等问题,未发现公司2023年年报中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黄海波、陈忠旺于2025年1月10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肖松玲: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12月7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华所承接雪人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雪人股份于2024年4月30日公告大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1502号)。你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买卖雪人股份股票,买入300股,卖出300股。你作为项目组成员,在大华所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雪人股份股票,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雪人股份2023年度报告披露,大华雪人股份2023年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大华145万元的审计费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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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陕西监管局、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公告,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综合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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