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会计所收警示函!2家遭监管谈话

财富   2025-01-02 12:20   北京  

01

永拓及2名CPA被警示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史绍禹、杜凤利:


经查,你们在执行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永证审字[2024]第11002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你们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恰当评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福成股份在报告期内多次通过子公司账户向公司关联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转款,期后又将相应资金转回公司。你们未对上述资金划转和重大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事项进行充分关注,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收入函证程序不到位


会计师未恰当识别回函异常,未对异常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回函人与函证对象不一致、回函直接送达被审计单位等情形。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们对上述异常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史绍禹、杜凤利作为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现决定对你所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学习,切实采取措施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福成股份2023年度报告披露,永拓为福成股份2023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支付永拓140万元的审计费用。

02

致同及2名CPA被警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均山、王振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知)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函证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2022年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你们未对电子回函、回函地址与函证地址不一致、回函由被审计单位寄回等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有关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对部分应收款项审定结论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2022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中,部分应收账款发函和回函金额与底稿明细表金额不符,你们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亦未在审计底稿说明原因,函证的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相关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规定。


三、未恰当识别ST智知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


2021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价ST智知部分销售业务收入确认适用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恰当识别相关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未完整记录应收账款发函情况


2021年应收账款的实际函证数量多于审计底稿记录的函证数量,你们未对实际发函及回函情况进行完整记录,未完整编制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ST智知2021年度和2022年度报告披露,致同ST智知2021年和2022年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1年和2022年各支付致同180万元的审计费用。


03

北京兴华及8名CPA被警示/监管谈话

01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2022、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


一是人员和财务等一体化管理未完全落实,对吉林分所人员和财务一体化管理不到位。二是内部财务管理不到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未履行付款审批程序、财务凭证审核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第六条、第八条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二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一是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三是合伙人晋升管理未充分体现执业质量导向。四是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制度设计不清晰,执行不严。五是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委派、轮换、更换流程不规范。六是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七是内部监控覆盖面不足,问题整改、内部考核问责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20年)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职业道德方面


一是职业道德保持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存在缺陷。二是对员工独立性监督不到位,存在事务所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形。三是存在同时承接同一客户不相容业务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天晟新材项目


1.风险评估。一是未恰当实施与关联方及其交易未披露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与资金占用相关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三是未针对已识别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如收入舞弊风险)制定充分、适当的总体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一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偏差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营业收入(如大宗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期后事项、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经营等审计不到位,如对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恰当的审计应对,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以及访谈程序不到位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过程未留痕或留痕不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5.审计意见。结合前述问题,对天晟新材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安控科技项目


1.风险评估。一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二是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收入虚增和舞弊风险(未评价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未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或交易将导致舞弊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其他应收应付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按审计策略、方案或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收款、采购付款、长期资产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未对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个别关键控制点实施测试,三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研发费用、营业外支出、关联交易、函证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查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对函证不符事项调查不到位,在审计报告日后补充获取相关证据等。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察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未就存货后续计量恰当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确性、部分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及其他收入确认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与试算平衡表(TB)数据不符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5.审计意见。结合前述问题,对安控科技2022、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世纪瑞尔项目


1.风险评估。一是未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二是识别子公司重要账户的重要性水平引用有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一是对部分控制点设计的审计程序缺乏相关性。二是部分控制点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对部分控制点运行失效的情形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四是直接沿用期中控制测试得出的结论而未实施延伸审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一是对“工程劳务”类收入审计不到位,收入完整性检查程序存在瑕疵。二是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审计不到位。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控制存在瑕疵,未对异常回函保持警觉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未就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发出商品函证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天圣制药项目


1.控制测试。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实施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二是未对销售费用相关控制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三是个别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测试目标。四是部分控制点测试结论与支撑证据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实质性程序。一是收入审计不到位。对部分原材料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恰当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恰当关注和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对部分子公司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测试比例较低,对其他有关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二是存货审计不到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核销审计不到位,未对第三方保管的存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瑕疵。三是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盘点程序存在瑕疵。四是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就公司销售费用真实性获取有关支持证据,往来款项函证程序不到位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审计底稿编制。一是部分重要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日晚于集团的审计报告日。二是未在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审计底稿。三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相关要求。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会计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02


梁修武、李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恰当实施与关联方及其交易未披露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与资金占用相关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三是未针对已识别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如收入舞弊风险)制定充分、适当的总体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偏差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营业收入(如大宗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期后事项、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经营等审计不到位,如对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恰当的审计应对、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以及访谈程序不到位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过程未留痕或留痕不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结合前述问题,对天晟新材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梁修武、李斌作为天晟新材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03

尚英伟、刘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二是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收入虚增和舞弊风险(未评价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未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或交易将导致舞弊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其他应收应付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按审计策略、方案或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收款、采购付款、长期资产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未对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个别关键控制点实施测试,三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研发费用、营业外支出、关联交易、函证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查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对函证不符事项调查不到位,在审计报告日后补充获取相关证据等。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察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未就存货后续计量恰当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确性、部分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及其他收入确认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与试算平衡表(TB)数据不符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结合前述问题,对安控科技2022、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尚英伟作为安控科技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刘伟作为安控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04

吴亦忻、裴士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二是识别子公司重要账户的重要性水平引用有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对部分控制点设计的审计程序缺乏相关性。二是部分控制点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对部分控制点运行失效的情形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四是直接沿用期中控制测试得出的结论而未实施延伸审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对“工程劳务”类收入审计不到位,收入完整性检查程序存在瑕疵。二是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审计不到位。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控制存在瑕疵,未对异常回函保持警觉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未就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发出商品函证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吴亦忻、裴士宇作为世纪瑞尔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现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05


罗曼、杨思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


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实施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二是未对销售费用相关控制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三是个别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测试目标。四是部分控制点测试结论与支撑证据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


一是收入审计不到位。对部分原材料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恰当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恰当关注和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对部分子公司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测试比例较低,对其他有关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二是存货审计不到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核销审计不到位,未对第三方保管的存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瑕疵。三是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盘点程序存在瑕疵。四是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就公司销售费用真实性获取有关支持证据,往来款项函证程序不到位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重要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日晚于集团的审计报告日。二是未在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审计底稿。三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罗曼、杨思琪作为天圣制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现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根据天晟新材2023年度报告披露,北京兴华天晟新材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北京兴华120万元的审计费用。
根据安控科技2022、2023年度报告披露,北京兴华安控科技2022、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2年、2023年分别支付北京兴华270万元、230万元的审计费用。
据世纪瑞尔2023年度报告披露,北京兴华世纪瑞尔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北京兴华80万元的审计费用。
根据ST天圣2023年度报告披露,北京兴华ST天圣2023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3年支付北京兴华98万元的审计费用。

04

大信及2名CPA被警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宗义、张吉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存在以下错误:葡萄酒业务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第二至第五大客户的认定及销售金额错误;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第三至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药品业务第三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2024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存在以下错误:葡萄酒业务第十大客户销售金额错误;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第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


你们未勤勉尽责,未发现上述错误,导致发表的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勤勉尽责,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05

中兴华及2名CPA遭监管谈话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闫宏江、蒋朋军: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账款及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达华智能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为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资助金额最高35,800万元;2023年3月至12月,福米科技为昆山之奇美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资助金额最高33,000万元。你所对达华智能2021年、2022年预付账款、货币资金审计时,未对2021年银行询证函回函要素缺失、2022年银行对账单中银行结息金额与银行余额不匹配等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福米科技2021年货币资金虚增35,800万元及相关财务资助事项。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投资收益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达华智能于2023年提前确认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德晟)及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股权转让收益。你所在审计投资收益时,已知悉子公司青岛融佳及中山德晟未于2023年完成股东变更登记,且达华智能未于2023年移交青岛融佳的公司公章、财务章等材料,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2023年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虚增利润总额6,111.63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达华智能延迟在建工程福美项目土建工程转固时间点且错误核算土地使用权摊销。你所在设计和实施在建工程审计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28.91万元,2023年虚增利润总额2,929.37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闫宏江、蒋朋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有关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蒋朋军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根据达华智能2021、2022、2023年度报告披露,中兴华达华智能2021、2022、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支付中兴华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审计费用。

06

天职国际及3名CPA遭监管谈话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磊、段姗、於祝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所)执业的创世纪2022、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天职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世纪2022年12月向江苏澋润采购9台机床设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深圳创世纪存在通过江苏澋润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未发现创世纪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处置损益等,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2022年、2023年对宜宾创世纪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盘点时,未关注到宜宾创世纪将6#厂房部分区域以及前述9台机床设备对外出租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宜宾创世纪对该部分厂房、9台机床设备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在对创世纪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过程中,一是天职所关注到2023年商誉资产组组成范围新增了5家公司,但未对商誉资产组范围变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创世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未对创世纪2023年β取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以及2023年税前折现率计算方式较2022年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职所对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台群)2023年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并复核了创世纪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测算表,但在复核过程中未关注到评估采用上海市工业房地产空置率测算苏州台群未来年度租金收入、未进行修正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将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识别为关联方。2022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采购生产线并确认为在建工程;2023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预付款项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天职所均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天职所未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在关联交易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创世纪2022、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细节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对深圳创世纪2022年度营业收入执行“真实性资料检查”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部分单据存在时间、编号异常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天职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磊、段姗、於祝荧作为创世纪审计项目2022、2023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职所、张磊、段姗、於祝荧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天职所首席合伙人、质控合伙人及张磊、段姗、於祝荧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5年1月7日14:00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天职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根据创世纪2022、2023年度报告披露,天职国际创世纪2022、2023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该公司2022年、2023年分别支付天职国际130万元、160万元的审计费用。

END


精彩推荐

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视频号





热门职场圈子


注会君重磅推出职场圈子小程序!入圈可实时了解审计职场的最新资讯、专业知识经验、政策解读等;在线收听圈内资深人士的职场和专业话题分享;通过与圈内职场经验人士互动解决自身的各种职场疑惑;下载本圈收集的各种数据报告、专业干货等,进行自我学习提升。


点击下方“财融圈”小程序,即可加入我们!




推荐您看看《趣味财务思维》。人间万象,一切都是财务学。学习财务的目的从来都不只是培养 的会计师,而是首先培养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就像看魔术表演和表演魔术是两个世界,很多人想破脑袋,都不明白硬币究竟是如何穿过玻璃的。本书通过对一些财务现象的深度剖析,告诉广大读者朋友其实魔术师的手中还藏着另外一枚硬币。


素材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河北监管局、广西监管局、四川监管局、甘肃监管局、福建监管局、广东监管局,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综合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在看点一下 大家都知道



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学习交流社群,欢迎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