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护企+检护民生】新《公司法》视域——股东权益保障

时事   2024-08-27 11:10   北京  


新《公司法》视域——股东权益保障



今天,昌检君带您了解新《公司法》视域下的股东权益保障,共探权益保护之道。




一.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而享有的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的集合体。



二.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相关修订


(一)强化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内容,查阅对象并不局限于本公司,也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并进一步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


(二)实现股权转让自由

新《公司法》从三方面保障股权转让自由:一是删除发起人一年之内不能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与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民事活动与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以“归责模式”取代“转让限制”。二是简化股东权利对外转让程序。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取消了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同意的要求,仅保留了优先购买权规则,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三是增加股权回购情形。针对小股东被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不当稀释股权等“股东压迫”情形,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赋予了中小股东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要求进行股权回购的规定。


(三)完善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程序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书面答复股东,有效避免了公司收到通知后不召集或者拖延召开的情形。同时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降低了小股东提案权门槛,将提案股东的条件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降低到百分之一,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四)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侵犯本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情况,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又进一步明确了允许股东对其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能够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力减弱而无法直接通过干涉子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母公司股东提供了救济途径。 



供稿:曲磊 姬亚静 曹建明

编辑:王海涛

昌平检察
昌检人的精神家园 昌平人的法律帮手 司法人的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