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评论 |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 深化业务管理北京实践

时事   2024-09-16 08:00   北京  











文章转自|京检在线







编者按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4年全市检察长研讨班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充分满足电子化、数字化、便捷化阅读需求,更好发挥机关刊导向性、引领性作用,自2024年第8期起,《北京检察》评论及目录将在“京检在线”上按期发布,以飨读者。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

深化业务管理北京实践

《北京检察》特约评论员

今年以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多次对研究分析、科学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明确工作要求,指出“‘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强调“要树立系统思维、长期思维、辩证思维,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和运用”。在肯定北京检察机关以“三个结构比”牵引带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创造了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北京经验”的同时,也对在更高起点上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来,北京检察机关着力提升新时代检察业务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问题的突出表现,以确立“三个结构比”为牵引,以深入实施数字赋能检察战略为支撑,有效运用“三个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办案总量逐年攀升情况下,实现了“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明显优化,监督办案与司法办案占比结构实现根本性逆转,依职权监督案件数占比明显提升,检察行权的监督属性和监督主动性明显增强。“三个结构比”蕴含深层的政治逻辑、法治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契合检察机关经历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的法律监督基本格局,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强化了“坚持‘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指向性与实践性。检察机关靶向“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问题,探索从结构性要求的维度审视思考如何充分释放检察制度效能,这既是从政治上着眼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原则、从法治上着力的具体行动。



“三个结构比”是一个时期从宏观层面研判分析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参考性数值。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讲话,明确“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求“持续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完善业务指导、管控、评价、外部监督体系,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从机制上、管理上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北京检察机关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机制原理,探索将“结构要素”的概念引入检察管理工作,并带动检力资源配置、技术手段支撑,引发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变革实践,“三个结构比”作为检察业务管理的机制创新,也是调整检察履职结构、创新检察履职方式的机制保障。

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内在统一的关系,坚持以系统的、长期的、辩证的眼光,理解和把握“三个结构比”,更加自觉地以“三个结构比”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创造更多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北京经验”,奋力书写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北京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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