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为全面压紧压实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现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曝光。各企业要举一反三、警示警醒、立行立改、彻底整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细做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近期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曝光如下:
四川川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石墨车间乙醇回收处未设置乙醇浓度报警器
违反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危害分析:石墨车间乙醇回收处未设乙醇浓度报警器,乙醇挥发积聚难察觉,遇明火、静电易引发爆炸,危及人员生命与车间设施安全。
乙醇回收设备未静电接地
违反法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7.2.12条: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危害分析:乙醇回收设备未静电接地,在乙醇回收过程中,因摩擦等产生的静电无法导除,易积聚形成高电位,引发静电火花,进而点燃乙醇,导致火灾和爆炸。
成都爱力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放酒精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在顶部
违反法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2条: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危害分析:酒精(乙醇)密度比空气大,挥发气体多在靠近地面处聚集。而可燃气体探测器设在顶部,难以及时精准探测,会延误预警,增大火灾和爆炸风险。
试剂库未配置洗眼器
违反法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8.3条: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危害分析:试剂库中化学品多,未配置洗眼器,若不慎溅入眼睛、无法及时冲洗,可能导致眼部化学灼伤,严重损害视力甚至致盲。
四川启兴电子有限公司
现场存放的酒精超过当日使用量
违反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6条: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危害分析:现场存放酒精超当日用量,大量可燃酒精增加火灾隐患,一旦遇明火、高热等,易引发大规模燃烧甚至爆炸,威胁人员和场所安全。
楼梯间违规存放危险废物
违反法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4.1条: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危害分析:楼梯间违规存放危险废物,不仅堵塞疏散通道,影响紧急逃生,而且危险废物可能泄漏、挥发有害物,威胁人体健康。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每个企业、每个人必须要践行的责任。临近春节,从企业到个人都应该成为安全守护者,清醒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吸取有关事故教训,互相借鉴经验做法,重视设备可靠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针对危化品储存和运输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整治问题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守护平安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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