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问题大曝光(第十期)!这些单位请立即整改

文摘   2025-01-13 21:32   四川  








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为全面压紧压实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现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曝光。各企业要举一反三、警示警醒、立行立改、彻底整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细做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近期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曝光如下:


1

隐患点位:

先进(成都)饲料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高处个别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



违反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3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


危害分析: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一旦失足坠落,将失去关键的安全防护,身体直接撞击地面或障碍物,极大可能造成重伤甚至死亡,后果不堪设想。



隐患问题2:

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帽过期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危害分析:高处作业安全帽过期,其防护性能会大幅降低。一旦发生坠落物撞击或意外碰撞,无法有效保护头部,极易造成头部重伤,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隐患问题3:

委托第三方作业人员负责人未在现场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危害分析:委托第三方作业时,负责人不在现场,可能导致作业流程混乱、安全监督缺失、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增加事故风险,降低作业质量与效率。




2

隐患点位:

成都极星等离子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乙炔、氧气气瓶使用时安全距离不足



违反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4.4.9条: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危害分析:乙炔、氧气气瓶使用时安全距离不足,一旦乙炔泄漏遇火星或明火,氧气会助燃,极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严重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



隐患问题2:

氢气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违反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危害分析:氢气使用场所若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一旦氢气泄漏无法及时察觉,遇火源易引发爆炸,瞬间释放巨大能量,摧毁设施并造成人员伤亡。




3

隐患点位:

成都朝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氧气瓶与动火点间距小于10m



违反法规: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9.2 气瓶操作人员应保证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防止气瓶意外受热:a)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 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危害分析:氧气瓶与动火点间距小于10m,高温可能使氧气瓶受热超压,瓶体受损致氧气泄漏,遇明火易引发剧烈燃烧甚至爆炸,严重威胁人员与设备安全。



隐患问题2:

乙炔气瓶未专库存放



违反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害分析:乙炔气瓶未专库存放,若遇火源、高温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可能引发气体泄漏、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周边环境破坏。




近年来,因特殊作业(动火、临时用电、高处安全作业、动土安全作业、吊装安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委外作业不规范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工贸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巨大挑战。各企业在特殊作业、委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绝不能有丝毫疏忽大意、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深刻吸取教训,高度重视特殊作业、委外作业安全监管,切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眼睛瞪得大大”的敏锐性,全面辨识各类安全风险,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作业和委外作业行为,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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