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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瀛庆||每周新法规速递
2024-10-28 13:47
吉林
一周新法规汇总
(截止2024年10月28日)
法规名称
颁发主体
公布/施行日期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10-21/2024-12-01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
2024-10-25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10-22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鼓励站场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门到门、点到点”美好出行需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设置及运营道路客运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停靠点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量一般不超过300人次,具有车辆停靠、旅客上下车等服务功能的地点。
第四条 各地应充分考虑城乡空间结构和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统筹做好停靠点设置,积极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共享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
第二章 停靠点设置
第五条 停靠点设置应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灵活乘车需要。鼓励在群众出行需求集中、具备车辆停靠和人员集散条件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公交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市场、大型社区、厂区园区、景区景点、学校、医院等设置停靠点,便利群众出行。
第六条 同一地点已建有汽车客运站或设有停靠点的,原则上临近500米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停靠点。机场、火车站等设有多个出入口的,可按需设置停靠点。
第七条 停靠点设置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便于客车停靠和旅客上下车。在公路与城市道路沿线设置停靠点的,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停靠点设置时充分考虑客流规模大小、场地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影响,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客流相对较大且场地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售检票、旅客休息、停车等综合服务。
第九条 停靠点经营或管理单位应根据群众出行需求变化,优化调整停靠点位置。停靠点位置调整的,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停靠点服务
第十条 鼓励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布停靠客车运营线路及车辆信息等。鼓励具备条件的停靠点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显示客车预计到达时间等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停靠点可设置自助购票设备或提供线上扫码购票等票务服务,为旅客购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停靠点宜设置清晰的指示标志或地面指引标识,引导客车安全停靠,方便旅客识别查找。指示标志或地面指引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停靠点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设置专用车位用于客车停靠或停放。
第十四条 旅客在停靠点上车前,由驾驶员或停靠点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在沿线停靠点上客的,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落实实名查验等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停靠点运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道路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客运信息服务主体共享停靠点位置信息、售检票信息、停靠车辆信息等。
第四章 停靠点管理
第十六条 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应加强停靠点设施设备检查维护更新,强化信息安全管理。鼓励利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停靠点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应加强停靠点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整改。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的,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必要时应调整停靠点位置或暂停使用。
第十八条 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应针对节假日大客流、极端天气等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处置。
第十九条 鼓励通过车载视频、网络、海报等方式,加强停靠点布局及线路信息的宣传,方便旅客就近选择停靠点上下车。
第二十条 鼓励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结合地域特点、人文历史、名胜古迹等,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停靠点。
第二十一条 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应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及时处理旅客反映的停靠点安全和服务问题。
第五章 服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指导做好停靠点设置。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等渠道,收集分析停靠点服务问题,督促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提升旅客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停靠点运营或管理单位加强停靠点日常管理,规范停靠点上下客,保障客车停靠安全和旅客上下车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
原文地址: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410/t20241025_4158462.html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施更多有温度的举措,落实更多暖民心的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不仅要解决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苗某虽然提起的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真实目的是解决交房和办证问题。二审法院聚焦苗某等业主的实质诉求,下大力气帮助70余户业主解决交房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仅解开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的“法结”,更化解了业主实际关心的房子问题的“心结”,同时,使某市人民政府避免了群诉群访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二、达某诉某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基本案情】
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涉案房屋。2010年,某县房产管理所依达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达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某县房产管理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努某之女斯某等六人称,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权。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房产管理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争议的核心在于房屋所有权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争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达某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入住涉案房屋等情况,多次和当事人沟通,促成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涉案房屋归达某所有;二、达某收到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向斯某等六人给付75000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同时,达某以涉案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民交叉纠纷的有效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质化解争议。本案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实质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补偿款的分配,而房屋补偿款分配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因此,民事争议的解决是本案行政争议化解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厘清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及案件背景,通过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从根本上解决涉案矛盾纠纷,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三、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吴某格等5人分别是5艘船舶的所有权人。2003年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记载不一致,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导致2011年度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按照错误功率发放,5艘船舶共计少发放油价补助230余万元。5位船主一直向某市渔业主管部门主张权益,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5位船主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此时距船舶证件错误换发,已长达十多年。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在于换发捕捞许可证时,主机功率记载错误致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按照正常的主机功率核发渔业油价补助款,故该案应属于请求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并非单纯的行政给付案件。经释明,5名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某省海洋与渔业厅为被告,法院将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通过庭审及召开三级渔业部门参加的联动座谈会,主动向三级渔业部门释法说理。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了解争议形成原因及历史背景后,也表示将立即研究解决方案,并要求基层和市级渔业部门紧密配合。此后,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赴某市督促调解工作开展和款项拨付,仅用一个月时间,5位船主全额收到差额补助款,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准确判断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正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及适格被告,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前提。本案中,5位船主虽诉请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深入研判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积极主动向原告释明正确的救济途径,在经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基础上,将案件的审理方向由行政给付变更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为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找准了方向。行政机关在发现争议形成原因后,积极主动作为,向5位船主发放差额补助款,实现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最终促成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四、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于某声与某县水利局签订《关于保护、治理太行堤的协议》,对某县辖区内的一段“太行堤”进行承包管理。于某声自承包太行堤以来与周边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边界纠纷经常产生矛盾,曾于2008年以侵权为由提起数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土地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并将土地交付给于某声,并赔偿其损失。于某声称,上述土地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又被某村村民再次耕种,因涉及村民户数较多,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时间迁移,涉案太行堤已不复存在。于某声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等178户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提起178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于某声沟通,选取其中1起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进入程序。
【处理结果】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以于某声针对被诉颁证行为提起诉讼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此后,于某声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当地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共同赴涉案现场实地勘察,并在勘察结束后与相关部门商定调解方案,以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引导于某声实事求是且有针对性地列明赔偿请求,然后针对其实质诉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某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经过多轮协调化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声主动撤诉,历经多年的土地承包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是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因此,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为此,人民法院要坚持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在法律空间内寻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纠纷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多轮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合力化解纠纷,使得长期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人民法院采用示范性诉讼机制,不但推动涉案问题得以解决,还避免了后续177起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五、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赖某之母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涉案房屋登记在郭某芬和辛某名下。2012年,郭某芬去世,但未留下遗嘱。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赖某所有,但需辛某百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赖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赖某所有的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亲情尚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了辛某和赖某的诉求,向双方释明案件法律关系,促成二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后辛某、赖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是一起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之间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公正审理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同时,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保障了赖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和辛某的居住权,更维护了辛某和赖某之间的父女感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文地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5951.html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1.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市生活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革)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湖北省老河口市辖区内的李家沟是一条长约6.5公里的自然河流,流经老河口市主城区上游后汇入汉江。2018年以来,李家沟沿岸截污管网存在破损、堵塞情形,致使生活污水外溢,并形成大量黑臭水体,破坏汉江水域生态环境。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初,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老河口市院)接到具有环境保护领域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民革党员)反映的李家沟沿岸生活污水直排线索,经初步调查后正式立案。老河口市院邀请提供线索的志愿者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查明李家沟沿岸存在多处截污管网破损、堵塞及污水直排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2年1月27日,老河口市院向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李家沟沿岸的排污口、破损管网进行集中整治,全面依法履职。同年3月18日,市住建局回复称,排查发现李家沟沿线12处排污管网破损、堵塞问题,已制定维修改造计划及清淤方案,将于4月底完成整改工作。
2022年5月,老河口市院开展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排查出的管网破损、淤泥堵塞问题未彻底整改,且存在其他污水直排、雨污混流情形。同年7月2日,结合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建议,老河口市院委托湖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排污口的生活污水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发现,上述点位水体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检测值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市住建局未全面有效履行李家沟沿岸生活污水直排监管职责,导致汉江水域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2022年7月14日,老河口市院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住建局对老河口市李家沟沿岸违法排污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提起诉讼后,市住建局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组织施工,对所有污水直排点进行了纳管收集,更换维护沿岸19处破损管网,新铺设污水收集管网3.8公里,彻底清理沿岸污水淤积。2022年11月23日,老河口市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提供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及3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经过听证,各方一致认为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已得到有效治理。老河口市院据此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市住建局未对老河口市李家沟沿岸违法排污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违法。同年12月28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城镇污水处置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将发现的污水直排问题提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参与辅助调查,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协同,提升了监督质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倾倒建筑垃圾破坏绿心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盟、民进)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建筑垃圾治理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2021年7月至8月,严某甲、严某乙安排长沙某运输公司将675车工程渣土倾倒在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控制建设区内的林地上。截至2023年4月,上述建筑垃圾仍未被清理,且附近新增多处建筑垃圾,绿心生态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3年4月初,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心区院)在履职中发现,严某甲、严某乙存在破坏绿心地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天心区院先后三次邀请环境法学专业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民盟盟员)和林业专业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民进会员)参与实地调查走访、现场勘验,查明案涉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占地约3.8亩,体量约6750立方米。2023年8月8日,天心区院对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0月16日,向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在绿心地区内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妥善处置已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对绿心地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进行全面严格监管。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区城管局未进行书面回复。
2023年12月28日,天心区院邀请民盟“益心为公”志愿者和其他政协委员跟进调查,发现区城管局仅对严某甲、严某乙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案涉建筑垃圾未开展实质性清理,区城管局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
2024年1月19日,天心区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城管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在辖区绿心保护范围内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依法进行处理。提起诉讼后,区城管局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投入近90万元清运全部建筑垃圾共计1.5万余吨,在原址铺设草皮并栽种树木;在案涉路口增设限高门,并加强日常巡查。
2024年3月12日,天心区院联合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7家单位签订《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办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案件的意见》,并举行2024年“检护绿心”主题公益活动。同年6月14日,天心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民盟天心区工委副主委)、湖南生态保护联合会、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以现场体验方式验收整改成效,各方一致认为案件已达到结案标准。2024年6月18日,天心区院依法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在生态绿心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积极参与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为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跟进调查和起诉审查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推进监督意见刚性保障,形成“检察监督+民主监督”合力,保障绿心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有效释放。
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船厂非法占用长江滩涂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农工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滩涂保护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某船舶修造厂非法占用长江口滩地生产作业30余年的问题列入整改清单。随后,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清退所占滩涂,因土地租赁关系证据不充分被裁定驳回。此后,滩涂清退整改工作陷入僵局,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8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从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获取该案线索。崇明区院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邀请具有生态环境、土地规划等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农工党党员)全程协助办案。
崇明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梳理了该地块周边滩涂、河道名称和管理权限变迁历程,分析长江滩涂基本情况和案涉地块历史现状,前往市、区两级近10家职能部门调取了100多份1000余页证据材料,经比对图斑特征与历史资料,查明船厂所占地块性质为滩涂湿地,确认了该船厂长期非法占用国有自然资源的事实。
2023年5月,崇明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等规定,分别对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和属地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长江岸线监管和河长职责。区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以区河长办名义多次牵头召开区政府专题推进会,并向属地镇政府发函,要求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涉案船厂占用河道滩涂的清退整改工作。镇政府虽回复但未实质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责。
崇明区院经跟进调查发现,涉案船厂虽停止生产作业,但滩涂清退工作仍无实质进展。志愿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指出本案的核心是拆除滩涂上的违法建筑,镇政府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执法权。崇明区院结合志愿者提出的意见以及水务部门的履职情况,于2023年8月以属地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河长职责拆除长江滩涂上的违法建筑。诉讼期间,镇政府于2023年9月拆除了违法建筑,并依法给予了涉案船厂适当补偿。随后,区水务局在涉案滩涂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志愿者为修复方案的完善提供了专业意见。2023年11月,因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典型意义】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行政机关长期无法解决的船舶修造厂非法占用长江滩涂问题,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积极参与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参与检察机关多个环节的辅助办案,为检察机关在认定违法事实、精确确定监督对象、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等方面提供了重要支持,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解决了长江滩涂被长期侵占的“硬骨头”问题,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长江岸线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致公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岸线环境整治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长江(马鞍山段)东岸,多家“散乱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砂石、物料露天堆存、抑尘措施不到位、防污整改不彻底等问题,造成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污染。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警示片反映的岸线环境污染问题线索逐级交办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山区院)。该院经初核发现,案涉砂石、物料已基本清理,“散乱污”现象得到初步整治,遂未立案。2022年8月,“益心为公”志愿者(致公党党员)等积极投入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活动,应花山区院邀请开展长江生态问题治理“回头看”,发现上述地块又露天堆放大量砂石、物料,周围无围挡、无防尘网设施,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损害,及时提出民主监督意见。
2022年8月25日,花山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该院再次邀请志愿者赴现场勘查,并通过航拍取证等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开发区内有四处砂石、物料堆积群,高度约4米、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呈完全裸露状,扬尘明显。2022年9月16日,花山区院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对露天堆放砂石、物料进行清理,对占地污染环境进行整治。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该部门既未及时回复,亦未作任何整改。
2022年11月28日,花山区院依法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开展整治工作。同年12月12日,花山区院邀请志愿者共同开展跟进监督,确认现场露天堆放的砂石、物料清运完毕,占地污染环境得到整治。因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花山区院建议,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调查取证、公开听证、跟进调查,全流程接受民主监督,有效提升办案质效。借力志愿者专业优势解决案件争议问题,推动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为打造生态优、城乡美的长三角“白菜心”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5.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农工党、民进、九三学社、民建)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船舶污染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江苏省江阴市船闸地处锡澄运河入江咽喉,距离长江主航道仅1.5千米。夏港待闸区右岸河堤、河道处长期堆积着大量船舶废弃物和垃圾,造成运河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污染长江水环境。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8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院)通过“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发现上述线索,后纳入最高检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无锡、江阴两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同年8月30日,江阴市院对该线索立案。
办案组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农工党党员)参与办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专业检测等,对案涉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情况开展评估,查明待闸区水体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长江水环境受到污染。
2022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江阴市院向相关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闸区水域船舶垃圾偷排偷倒行为监管;建议市水利局实施水域垃圾清理并加强河道水面日常保洁;建议夏港街道办及时清运岸上垃圾并保持岸坡清洁。
因涉案职能部门多、整改推进缓慢,2023年1月,江阴市院推动市政府召开协调推进会,明确牵头部门和监管责任主体的各自分工。会后,各部门按要求推进整改,共督促清理垃圾千余吨、规范处置案涉危废,并推动开展待闸区水陆域环境双随机检查。
2023年1月31日,最高检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组进行实地督导。民进、九三学社的三名“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活动,积极参与现场交流,提出专业性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观察。针对督导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夏港街道办在待闸区右岸增设8个船舶生活垃圾收集点位,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增设警示牌、监控点位和监控摄像头等完善配套设施,相关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和联动执法机制。
2023年9月27日,无锡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召开现场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民建会员)和部分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到位,夏港待闸区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对加强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提出建议。2023年11月,江阴市院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会签《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和规范长江船舶污染公益损害防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长江船舶污染案件中,运用四级联动模式推动专案办理。针对办案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源,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和公益损害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落实整改。以公益损害预防理念为引领,联合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长江船舶污染联防联控,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沱江支流老河堰溪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九三学社)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支流水环境治理 农村人居环境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流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内江市资中县的老河堰溪是长江一级支流沱江的支流,是当地重要的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水源。2024年3月,因上游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污水直排入河,沿岸生活垃圾随意入河,老河堰溪(资中县归德镇大龙村段、跳登埔段)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质为劣V类,不符合灌溉水源标准,造成区域水环境严重污染。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4年3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中县院)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专项活动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案涉行政职能部门较多且职责存在交叉,资中县院向“益心为公”志愿者(九三学社资中委员会主委)通报了相关情况,该志愿者及时组织水环境治理专业的党派志愿者前往现场,并联系了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资中县院同步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江市院)汇报案件情况,内江市院派员参与现场勘验和水质检测工作。经检测,老河堰溪(资中县归德镇大龙村段、跳登埔段)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质类别为劣V类,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资中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8日对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归德镇政府)、资中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行政相对人等方式,查实位于老河堰溪上游的某农业发展公司将畜禽养殖粪污产生的沼液以及未规范处置的沿岸生活垃圾均直排入老河堰溪,导致水环境污染。资中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4月17日向归德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归德镇政府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建议县农业农村局督促辖区内养殖企业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归德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书面回复称已要求完成对养殖污染问题的全面整改。2024年6月5日,志愿者与资中县院、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一同前往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确认水质符合灌溉水源标准;企业对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备进行了提级改造,排放达标。同时,各方在现场召开“政协+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民主监督”办公会,相关单位建立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协作机制。会后,内江市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大农村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力度,督促养殖场完善和配备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典型意义】
农村人居环境中的小流域治理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对于涵养水源、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农村人居环境中的小流域治理难题,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专业力量,邀请志愿者参与调查取证、跟进调查等办案环节,改善农村环境,护航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良性发展。
7.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江流域重要水源地长冈水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进)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长江流域水源地保护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位于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的长冈水库,于2022年10月列入“长江流域重要水源地名录”,属于国家级饮用水水源地。近年来,该水库存在畜禽养殖污染、废弃船舶机油外泄、缺乏日常管护等问题,造成水质严重下降,影响整体水环境质量。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国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民进会员)提报的上述问题线索后,主动邀请志愿者参与案件调查,通过走访询问、实地勘验、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深入长冈水库及周边11个村镇调查,查明该水源地存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处置不规范;库区违规停泊的废弃船舶机油外泄;违规垂钓、游泳现象多发,存在大量禁用渔具;部分区域未安装防护网,部分标识牌、警示牌倒塌、陈旧等问题。经检测,该水库水源地部分区域水质类别由Ⅱ类下降至劣V类。2023年12月5日,兴国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破解长冈水库保护存在的监管职责交叉、合力不足等问题,2023年12月7日兴国县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提报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兴国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派员参加。经听证,进一步明确问题整改的牵头、配合单位和属地监管等密切联动协作监管工作格局。听证会后,兴国县院向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涉案破坏库区水生态环境行为予以处理,联合对保护区范围内案涉违法问题加强执法。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库区废弃船舶和库区垃圾清理;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设施建设,更新、修复警示牌、标识牌,新增安装防护网和视频监控;开展水源保护地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实施“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项目”,并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清网行动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沿库养殖场违法违规排污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经整治,水库水质明显改善,水质类别恢复为地表水Ⅱ类标准。
办案过程中,兴国县院结合志愿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兴国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长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长冈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二十条措施》。2024年4月,兴国县院邀请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库区内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废弃船舶等水库水质污染源得到有效整治,水源地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重要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对属地饮用水安全以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借助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智慧外脑”全程辅助办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专业人才优势,实现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将“民主智慧”转化为公益保护效能。
8.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消落带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台盟)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消落带生态环境治理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辖区的嘉陵江沿江消落带上存在违规垦地耕种情况,可能造成嘉陵江生态环境污染、消落带水土流失等潜在生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3年4月20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台盟盟员)积极参与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北区院)邀请参与“重庆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巡查时发现,嘉陵江石马河街道辖区宏滨路沿江消落带上有大面积种菜等农业垦种现象。经分析研判,农业垦种过程中物理干扰和化学干扰会改变土壤结构和养分状况,在淹水条件下,农药、化肥及作物残体携带的污染物浸出后释放进入水体,进一步增加水质恶化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5月30日,江北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6月6日,江北区院依据《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向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委)和江北区人民政府石马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石马河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农委依法履行河道及消落区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消落区的保护、修复及治理工作,对在消落区上违规垦地种植等涉河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石马河街道办依法履行环境质量及河道巡查监管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消落区垦地耕种行为予以整治。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安排绿化作业公司对约4800平方米的菜地进行清除,种植了适合生态系统治理的苗木;增加区域巡查频次,查处违规垦地耕种情况,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有效改善沿江消落区生态环境。2023年7月19日,江北区院邀请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确认案涉违规垦地耕种情况已得到有效整改。
【典型意义】
消落带作为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区域,在净化陆域集水区面源污染、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水陆界面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等方面提供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检察机关通过邀请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办案各环节,发挥志愿者专业优势,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整改,以公益诉讼助力嘉陵江消落带生态环境保护。
9.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企业探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民建)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高原生态保护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云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云南省东川区雪岭铅锌金属矿勘探项目”在金沙江以南的雪岭妖精塘高山草甸生态区域作业,搭建的构筑物破坏自然植被,造成草原退化;作业区内废机油回收桶置于露天场所,且废机油溢流至地面;药物溶解的泥浆池未做防渗漏措施,上述情形不仅危害高山草甸生态环境,还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2年,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川区院)在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高山草甸保护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调查,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民建会员)参与调查取证,通过开展实地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上述公益损害事实。
2022年10月11日,东川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分别向汤丹镇政府以及区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恢复被占用的草地和受损植被、规范废机油和“三废”处置,切实保护高山草甸生态环境。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单位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在各单位的协同联动下,某矿业有限公司完成4个钻井现场的拆除、覆土及作业区道路、场地的绿化工作,修复被破坏的植被1379平方米,场区4个生产用水水池已填平,药物溶解泥浆池已采用水泥护壁及铺设防渗膜等双重措施,并在施工场所内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作业产生的废机油已进行规范回收处置。同时,督促矿业权人完成了《矿业权范围内排查整改实施方案》《探矿权内被损坏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退出勘查活动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2024年1月,东川区院邀请志愿者一同进行实地查看,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高山草甸能够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山地生态功能。检察机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意见建议,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依托专业人才发挥专业优势,督促行政机关解决生态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推动构建“人大监督+志愿者辅助+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履职新模式,助力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和美丽中国建设。
10.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湿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九三学社、农工党、无党派人士)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湿地保护 长江经济带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浙江省桐庐县作为“中国最美县城”,辖区内共有2个省级湿地公园、2个湿地保护小区和10余个小微湿地。近年来,桐庐南堡省级湿地公园、芦茨溪等湿地保护小区以及其他多处小微湿地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蓝藻水华、福寿螺入侵等问题,危及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3年3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九三学社社员)提报的上述线索并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邀请提供线索的志愿者、具有生态环境领域专业背景的两名农工党、无党派人士志愿者一同前往现场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明,南堡省级湿地公园及多个湿地保护小区存在湿地范围内垃圾随意堆放、砂石场污水直排、设置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湿地界标不明等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杭州市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桐庐县院向桐庐县林业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林水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及时修复涉案湿地生态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此外,桐庐县院依托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将该案检察建议同步报送桐庐县政协委员会,并推动无党派人士志愿者形成《关于湿地保护的建议》的提案,进一步扩大监督影响力。收到检察建议、政协提案后,县林水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共计清除生活和建筑垃圾40余吨,收缴各类禁用渔具100余个,将两处砂石堆场及相关设备搬离,完成湿地保护小区界碑、界桩设置。
2023年4月7日,为切实解决湿地长效保护问题,桐庐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参会。会上,针对各类湿地生态环境被破坏的不同特点,志愿者提出分级保护、综合治理的意见。
2023年5月5日,桐庐县院与县林水局会签湿地公益保护协作配合意见,并在南堡湿地公园挂牌设立“桐庐县湿地公益保护基地”。部分“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驻村法律顾问”身份,自发在驻村法律宣讲中增加湿地保护内容,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湿地公益保护过程中,前端向“益心为公”志愿者借力,推动从提供湿地破坏线索到参与调查取证的实质化“办案”;中端向“益心为公”志愿者借智,充分听取专业性意见,打好检察建议、政协提案转化、公开听证“组合拳”;末端向“益心为公”志愿者借势,从推动建立机制到基地建设再到自发开展普法宣传,打造志愿者全流程参与闭环,助力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影响力。
11.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微生物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志愿者党派:致公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大气污染 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 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
【公益损害事实】
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的某污水处理厂,距离长江流域乌江右岸一级支流余庆河河道约300米。2022年10月,该污水处理厂白酒废水处理设备进入试运行阶段,因未密封好氧设备,未启用除臭设施,产生的臭气未经处理超标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志愿者辅助检察履职】
2023年7月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庆县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致公党遵义市工委兼职副主委)提报的上述案件线索,余庆县院经核实于同日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借力志愿者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优势,邀请志愿者参与现场勘查、走访群众、气体检测等调查环节,查明片区内污水处理厂建成试运行时,在处理白酒企业生产污水中,微生物有氧呼吸发酵后排放气体所含氨气、硫化氢未经处理超标排放的事实。
志愿者根据检测情况提出专业意见,认为过多氨氮会促进水中藻类和浮游生物的繁殖,造成沿线乌江支流的水体富营养化,降低生物多样性,建议责任主体应尽快完善设施设备,确保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2023年7月7日,余庆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志愿者的专业意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有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定期对排放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收到检察建议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了污水处理厂承建单位遵义某环境酿酒废水治理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加快推进厌氧塔密封处理以及除臭系统的安装运行。2023年7月中旬,该公司已投入资金180余万元对厌氧塔进行全密闭处理,除臭系统已安装完毕并24小时不间断运行;委托第三方大气污染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2023年8月16日,余庆县院邀请志愿者、人大代表、群众代表进行案件回访,并现场开展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污水处理厌氧塔密封处理以及除臭系统安装已实质运行,废气排放指标检测已达标。
同时,余庆县院坚持以个案办理促综合治理,发挥志愿者“桥梁”纽带作用,与余庆县政协建立《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协同工作办法》,凝聚检察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合力。
【典型意义】
“益心为公”志愿者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实质性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有利于构建多方参与、共享共治的公益保护新模式。本案中,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长江生态保护民主监督,从提供线索、协助调查、专业咨询、参与听证、跟踪观察等全流程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实现精准规范监督,推动企业切实整改,形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原文地址: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10/t20241022_669373.shtml#2
内容整理 | 高琦
排版 | 张丁
审核 | 林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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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庆律师受邀参加“数据要素·智启未来”主题论坛暨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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