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根据新出台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中是毁坏林地还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文摘   2024-11-16 20:30   福建  

林业局回复:根据新出台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中是毁坏林地还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文/务林人

问:根据2024年新出台《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稽发〔2024]48号)第三条第3.02款规定,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和硬化等工程建设,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属于毁坏林地。问题是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和硬化等工程建设是否也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房等工程建设行为应该适用《森林法》七十三条还是七十四条处罚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建房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前期阶段属于毁坏林地,建房等工程建设已经或基本完成的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区别。

省林业局回复(20240711):

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禁则、罚则可以参见《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相关禁则、罚则可以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既毁坏了林地又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应当以证据、事实和行为人主观故意方面等综合考量作为案件定性依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展阅读:

新修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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