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及查处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当事人改正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同时应当按照破坏耕地处罚。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