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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属于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草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包括其他草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核手续
一、其他草地属于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草原
《草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明确,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因此,草原包含其他草地,其他草地应按照《草原法》管理。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包括其他草地)应当办理审核手续
《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该条规定,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包括其他草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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