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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列举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宗教事务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 号)2018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违规以地抵押融资涉及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调查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 号),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财综4号文”)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一)《民法典》,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析得知,除四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要想办理抵押,除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外还必须地上有建筑物或者附着物且必须有合法产权证明,使用权人的范围也进行了限定,并且设定抵押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出让金。综合分析,纯划拨土地进行抵押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抵押权人在这样的情况只要求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率近乎为零。编辑发布:信贷风险管理 李彦 1361116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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