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横栏镇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招用童工江某(未满16岁)。经核查,江某由中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从事穿线工作,中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招聘江某入职时并没有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涉嫌非法使用童工。中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材料,仔细核查招录人员的身份信息,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下一步,横栏镇将持续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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