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3名企业老板要在监狱过新年!犯什么事啦?

汽车   2024-12-23 21:30   广东  




为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持续依法查处污染物偷排偷倒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横栏镇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一

2024年7月,横栏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环镇北路某五金加工厂存在偷排废水行为,企业负责人为了尽快完成订单并控制成本,直接将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根据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水中的铅、铜、铁、铝均超过标准限值。目前横栏镇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已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4年8月,横栏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线索摸排过程中发现永兴工业区某五金加工厂正在偷排废水。经核查,企业未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知道水循环过滤设备损坏的情况下,依旧坚持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目前横栏镇生态环境局已对以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已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4年2月,当事人陈某在其投资经营的企业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9个月的判决,并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本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计486616元。
以上三名企业负责人将会在“铁窗”中度过春节。在此,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郑重提醒广大排污单位负责人,年末将至,各企业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主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稳定运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排放,守住“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来源:横栏镇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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