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驾校老板被处罚!竟然干这种事?

汽车   2024-12-17 21:31   广东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7日为中山市森林特别防护期。近日天气干燥降雨偏少,省内各地接连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险指数高,临近年底,各类安全风险因素交织叠加,林区安全防范形势复杂严峻。


警示案例

12月4日,黄圃镇林业部门执法人员在林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一起野外违规用火事件。该事件发生在某林区旁的一所驾校内,驾校负责人黄某因担心树木倒塌产生安全隐患,遂用火烧毁树木根部,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场制止并向黄某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黄某及其驾校也将面临处罚。


普法教育

1.黄某违反了什么规定?

我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烧蜂、熏蛇鼠;禁止烧山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果园草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当地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黄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2.黄某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黄某的行为被及时制止,未引起森林火灾,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规定,黄某将面临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其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广大群众
文明出行游玩
共守绿水青山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不准携带火种上山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不准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兽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来源:黄圃镇农业农村局、黄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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