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山市《2024年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管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全天候、无死角的巡查监控,发现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立即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鼓励群众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近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金钟村现场查处一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当天,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何某森正在倾倒建筑垃圾,当即上前制止,将违法当事人和车辆一起带回执法局进行立案处理。
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
倾倒的建筑垃圾
清理后装车的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二) 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三) 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四) 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五) 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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