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文摘   2025-01-20 17:0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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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1月13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将为老百姓出行提供更安全、更坚实的保障。

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旧版标准(GB 17761—2018)将被替代。


本次发布的新标准,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等要求;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新增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新标准实施后,将降低火灾事故隐患和危害,减少交通事故风险,有效防范非法改装,提升车辆整体安全性能,更好满足消费者日常使用需求。

据了解,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行业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五期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某电动车经营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电动车商行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其销售的TDT592Z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车辆“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13350元。

来源:金华晚报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编辑:章美晨

审核:沈笑宁

终审:田路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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