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似乎只要参与过战争并退役下来,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参战退役人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这其中有着明确的界定与规定,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首先,从时间范围来看,必须是 1954 年 11 月 1 日以后参加过特定 14 类战役的退役人员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这些战役包括解放一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等众多著名战役。这就意味着在这之前参与战争的退役人员并不在这个范畴内。例如,在解放战争早期阶段参战并退役的老兵,就不能依据这个定义被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
其次,从人员类别来讲,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作战指挥人员以及作战保障人员。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并非所有在战争期间服役的人员都属于这一类别。比如,在后方从事非作战相关军事训练、行政工作等的退役人员,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
再者,关于认定程序。不是说自己声称打过仗就能成为参战退役人员。需要档案记载作为依据,若个人档案中明确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等表述,且记载时间与军委、总部认定的作战行动时间一致,才有可能被认定。
若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可通过战友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但证明人需是已认定的参战人员,且与被证明人具备“四同”条件,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还需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经过这些严格的认定程序,才能够被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最后,即使满足了上述条件,也还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一些因违反军纪等原因被开除军籍的参战人员,可能也无法被认定为正常的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的认定是一个严谨且多方面考量的过程,并非只要打过仗退役后就一定能获得这一身份。
背景知识:
参战退役人员,指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居住农村的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14类战役包括:解放一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包括四川凉茂西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炮击金门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援越抗美作战;援老抗美作战;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