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丨2025年1月实施的环保方面新规盘点

百科   2025-01-01 08:42   江苏  

 

一、全国文件及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环境信访办法》的决定  

《关于废止〈环境信访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2月4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5、《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 1386-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论证、审查、决定及标识牌设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6、《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1387-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类监测活动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目录。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本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0、《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GB/T 44129-2024)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的评价。其中,城市供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城市用水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经营服务单位和行政机关等用水。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1、《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GB 13600-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监测和检查、安全评价与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中处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定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2、《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HJ 138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标准有关要求的细化,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在设计、制造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3、《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JC∕T 60022-2024 )  

为规范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技术应用,保证产品质量,做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

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总体要求、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5、《工业用水定额第15部分:白酒》(GB/T 18916.15-2024)

本文件规定了白酒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白酒制造企业的用水管理。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6、《工业用水定额第66部分:石材》(GB/T 18916.66-2024)

本文件规定了石材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天然石材和合成石材产品生产企业的用水管理。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7、《绿色制造通用技术导则铸造》(GB/T 28617-2024)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铸造的一般要求,给出了铸件及铸造工艺设计、工艺与装备技术、原料及辅助材料(以下简称“原辅材料”)、质量控制、污染物治理、资源能源回收及再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指导。适用于铸件设计及生产企业(分厂、车间、工段)的绿色制造活动,铸造原辅材料、铸造装备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8、《磷酸酯液压液再生与使用导则》(GB/T 44658-2024)

本文件规定了磷酸酯液压液的劣化分级、净化与再生处理、处理后再使用以及报废处置要求。适用于汽轮机电液调速系统和润滑系统用磷酸酯液压液的净化、再生与再使用。其他设备使用的磷酸酯液压液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9、《涡轮机油再生与使用导则》(GB/T 44657-2024)

本文件规定了涡轮机油劣化分级、净化与再生处理、处理后的再使用以及报废处置要求。适用于涡轮机润滑系统中正在使用或更换下来的、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涡轮机油的净化、再生与再使用。其他设备使用的涡轮机油参照执行。不适用于非矿物油以及被其他油污染的涡轮机油的再生与使用。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地方文件及标准  


1、《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5、《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7、《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8、《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9、《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监管水平,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10、《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利用化的要求,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2号)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现就四川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列项及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1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起,(文件中列明的五大类)工业固体废物由产生单位转移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或者收集贮存单位转移至利用、处置单位的,均应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发起跨省移出的,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后,由发起单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接受跨省移入的,应当查验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由接受单位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1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同时废止。    

1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关于发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前各审批部门已依法受理的环评文件审批事项仍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办理。各市应于《目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工作,并将结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原《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2年第1号、2023年第2号)及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15、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权限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权限目录(2022年本)》)同时废止。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权限目录(2022年本)》由原受理部门审批。

1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的通知》(内政字〔2021〕94号)同时废止。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和利用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8、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制定本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1月6日实施,有效期5年。

19、北京市地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DB11/T 2308—2024)  

标准系统地阐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包括碳排放目标调查、核算、分析,以及减污降碳措施分析等内容。它不仅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也标志着北京市在碳排放管控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天津市地标《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53-2024) 

该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措施、污染物监测和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1、广西省地标《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 2841—202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督和管理,改善海水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健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2、上海市地标《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B31/T 150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前准备,作业过程,作业后清理和确认,发包作业管理,应急处置与救援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3、上海市地标《用水定额第2部分 工业》(DB31/T 1438.2—2024)
本次新修订的工业用水定额涉及31个大类218项工业产品,有效覆盖高耗水工业企业、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工业用水定额根据季节变化和企业产能利用率,创新性地引入季节调节系数和产能调节系数,更好地满足各行业用水需求。

2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持续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要求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本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25、常州市地标《化工园区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规范》(DB3204/T 1072-2024 )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园区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的通用要求、土壤异位修复、土壤原位修复、地下水修复以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地块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本标准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
         

 

   

编辑丨环保有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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