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适用本评价标准。评价周期内无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评审通过业绩的从业单位,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从业类型分别进行设定,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能力、业务水平、行业引领能力等内容。从业单位类型分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两类,对应指标及评分细则分别见附件1和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实施百分制。基本能力、业务水平采用扣分制(发现问题扣除相应分数,未发现问题不扣分),行业引领能力采用加分制(有符合条件的内容加分,无符合条件的内容不得分)。根据评价周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级。得分处于前20%(含20%),同时满足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A类;得分处于20%至60%(含60%),同时满足2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2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B类;得分处于60%至90%(含90%)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C类;得分处于后10%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D类。从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D级(已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从业单位,撤销其当年已获评的等级);从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原等级为A、B、C级单位的等级调整为C级,原等级为D级的单位仍为D级。(二)在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三)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附件: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信用指标和评分细则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指标和评分细则
附件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信用指标和评分细则
说明:
1、“*”表示只涉及“初步调查质量控制”、不涉及“效果评估质量控制”的从业单位,在过程质量控制指标打分时,“初步调查质量控制”分值为10分,“效果评估质量控制”分值为0分;只涉及“效果评估质量控制”、不涉及“初步调查质量控制”的从业单位,在过程质量控制指标打分时,“效果评估质量控制”分值为10分, “初步调查质量控制”分值为0分;
2、“打分要求”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附件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指标和评分细则
说明:“打分要求”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来源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丨环保有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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