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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承租了陈某位于乐昌某小区的一套住宅。2023年某日,刘某承租的房屋发生火灾事故,楼上住户周某家也遭了殃,由于火势过大,周某家的阳台窗户及部分家具、家电等物品被火烧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周某房屋因火灾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表明,此次火灾起火点在陈某家厨房冰箱位置,起火原因是冰箱内压缩机故障发热,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由于无法对房屋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将陈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及事发后周某一家在外租房的租金。
刘某称事发时家中无人,这场火灾并非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该冰箱系2021年5月网购,因为冰箱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应由冰箱生产厂商承担全部责任,向法院申请追加冰箱生产厂商安徽某公司作为被告,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安徽某公司则称,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刘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应当负有对房屋用电的安全责任,虽然事故认定明确了起火原因,但不排除是承租人未安全使用电器或排查相关安全隐患引起,故认为陈某、刘某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引发火灾的原因是冰箱内压缩机故障发热引燃周边可燃物,涉案冰箱系安徽某公司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安徽某公司理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显示陈某、刘某未安全使用电器或未排查相关安全隐患引起火灾,陈某、刘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公司赔偿周某财产损失及租房费用2.2万余元。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