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火眼金睛”追回案款

政务   2024-11-21 19:01   辽宁  



“吴法官,我收到钱了!您真是太负责了,让我非常感动,谢谢你们!”11月13日,一起执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握着市法院执行三庭的法官吴加才的手连声道谢。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为一起集资诈骗案的被执行人,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决文书,中国电信手机卡1张系李某用违法所得所购之物,应予追缴。市法院5月17日作出裁定,裁定查封涉案电信手机号使用权,并办理停机业务。5月27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手机号是去年8月17日他花费59000元向路某购买的,已过户登记,手机号应正常使用,手机号被查封后,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使用。法官吴加才接手此案件后,通过对涉案人员陆某、张某、李某、高某、路某等人的反复询问,甄别真伪、研究案情,快速查明了真相,最终完善了购买链条:陆某为被执行人李某的手机号保管人,陆某将手机号过户给张某一家,其女婿过户给路某,后转售于陈某。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路某,你看一下刑事判决书,该手机号已被我院刑事判决所予以追缴,其他任何人不得买卖,你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向‘上一手’追偿你所付出的转让款,你向陈某出售的手机卡款项应当退回。”


“陆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他知道这手机号的相关情况,还非法处置法院的追缴物,你从他手里过户是无效的。”


本次案件涉及到的部分是刑事案件涉财产的执行部分,根据案件事实,吴加才作出证据认定,经过与涉案人员的释法明理,最终款项得以逐一退回。法院可以对号码进行评估、拍卖,得到钱款后返还给刑事案件被害人,现该案民事部分涉及手机号码钱款已执行完毕,确认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害人已收到所得款项,保证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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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日报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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