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03
《条例》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