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每日一学(二十一)

文摘   2024-07-05 08:30   江西  

01

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应当给予什么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条例》分则中,关于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03

《条例》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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