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每日一学(十九)

文摘   2024-07-01 21:56   江西  

01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2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3

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04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5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06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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