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每日一学(十七)

文摘   2024-06-27 20:39   江西  

01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者违规报销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2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3

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4

公款旅游行为、变相公款旅游、借机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5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6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机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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