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和个人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从严整治基层执法不严不实问题,河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公开通报7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问题。
01
赵某某违法占地建商业用房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广平县十里铺镇十里铺村村民赵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3.64亩耕地建商业用房,主体建筑为三层钢构楼房,并公开张贴“惠农超市”招商招聘广告。已依法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赵某某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八不准”要求,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就擅自占地建房招商,属于典型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近年来,我省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任何违法占地行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上也会付出巨大代价。
02
李某某强占多占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两渔村村民李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1.8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除主体建筑外,还建有凉亭、棋牌室、停车场、养鱼池等配套设施。目前已依法拆除复耕,正在对相关人员追究监管责任。
【警示意义】李某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豪华住宅,属于典型的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而且侵占永久基本农田,性质恶劣。当地乡政府日常监管缺失,执法不严不实。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2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乡镇和街道不认真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
03
李某某违法占地加层扩建库房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河间市卧佛堂镇四分村村民李某某在2015年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厂房上加盖二层库房,被卫片监测发现后,已自行拆除。
【警示意义】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对此前形成的存量问题,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分步整治、分类处置。2015年,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厂房,属于存量问题,应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置。2023年,李某某擅自加层扩建,属于顶风违建,应按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认定和处理。
04
何某某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建厂房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宁晋县四芝兰镇韩家庄村村民何某某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建厂房,被卫片监测发现后,四芝兰镇政府上报为“设施农业项目”。2024年4月,经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派员现场核查,实际用于生产加工汽配件。经查,违法占用耕地3.3亩,四芝兰镇政府未立案、未查处。
【警示意义】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或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将原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何某某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建厂房,属于典型的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5
杜某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牛棚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唐山市滦南县扒齿港镇杜平坨村村民杜某某擅自占用耕地建养牛棚。经查,其占用的3.47亩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已依法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养殖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由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06
石家庄栾城区楼底镇政府执法不严不实问题
【基本案情】2020年3月,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北留营村村民苏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在打地基时,被楼底镇综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苏某未停止施工,于2023年9月建成两层房屋,并配建有升降机。楼底镇政府在卫片系统填报为“实地未变化”,未立案、未查处。2024年5月,经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派员现场核查,房屋尚未装修和使用,违法占用耕地0.71亩。
【警示意义】自然资源领域部分执法权下放乡镇后,一些乡镇不认真履职尽责,不能坚守纪法底线,有的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协助、帮助违法主体逃避行政处罚。楼底镇政府综合执法人员此前虽然在巡查中发现并及时制止,但未持续跟踪监管,形成违法事实后,不立案、不查处,而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等,由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
霸州市东杨庄乡政府弄虚作假问题
【基本案情】2023年3月,霸州市东杨庄乡王坊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2.24亩永久基本农田建彩钢房。被卫片监测发现后,东杨庄乡政府在卫片系统填报为“实地未变化”。2023年7月,经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派员现场核查,发现东杨庄乡政府存在虚假填报问题。已依法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从2024年开始,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方式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尤其前三季度部级变化图斑下发后,不再要求通过系统填报,反馈核实举证信息。这种调整变化对土地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新挑战。在基层日常监管执法中,必须严格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同时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来源:河北自然资源(主办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