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你应知道的十五个问题

文摘   2024-12-17 19:46   江西  

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你应知道的十五个问题

宅基地和乡村知事 2022年01月04日 12:10

 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要求年底前要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你应知道的十五个问题:


  01 

     问: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决策部署,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9〕21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9〕33号)精神,开展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02  

      问: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举措。宅基地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产权基础。

  03

  问: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04

  问: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标准。

  05

  问: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若全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06

  问:“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07

  问:哪些宅基地不予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登记。

  08

  问: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09

  问: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10

  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如何处理?

  :按下列情形处理:

  1.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提供相关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继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提供相关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由原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并出具相关材料,按规划审批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

  问: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12

  问:农户如何配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在前期测量阶段,对持有相关证件的调查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允许其进入农户家进行测量;在权籍调查阶段,按照村委会要求在家配合指界工作;在公示签字阶段,对于有疑问的地方,统一汇报至村民小组长或村委会负责人,由其统一交至调查单位处理。对于不在家的农户,根据村委会通知,主动配合房地一体调查签字确认。

  13

  问:村委会如何配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村委会要做到“四个到位”,具体如下:

  1. 宣传发动到位。通过张贴通告、宣传海报,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方式,对村民进行政策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 配合调查到位。根据工作安排,召集权利人实地指界、填写有关表格、公示调查成果等。

  3. 核实把关到位。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一户一宅”等信息核实确认。

  4. 争议调处到位。组织骨干人员对权属纠纷情况和公告争议进行初步核实、调处、化解。

  14

  问: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确权登记中如何充分发挥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农民的事情农民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15

  问:本次确权颁证收费吗?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所需费用均由政府承担,不收取农户任何费用。


    来源:芜湖新闻网2021-02-24

   原标题:芜湖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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