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茂名市某地发现,辖区内临河土地(包含耕地)因不法分子非法采矿而大面积减少。
经茂名市国土资源勘探测绘院测绘,在2013年至2016年间,鉴江高州宝光街道下汉村红荔桥至西镇河段下汉村委会、西镇村委会减少了298.16亩土地(含农用地263.73亩,其中耕地94.44亩),其中河道采砂许可证范围外减少的土地面积为224.42亩(含农用地192.44亩,其中耕地94.44亩),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事情发生后,除了严惩非法采矿人员,也要处理体制内的公职人员,作为国土监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所的管理者自然难逃一劫,经过一审判决,定玩忽职守罪,量刑如下:
二、上诉及二审法院认定情况
一审判决后,张某并未提出上诉,而凌某对判决不服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三、终审判决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凌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时对凌某的量刑事实认定发生了变化,本院对凌某的量刑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凌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4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凌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凌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四、总结
(一)责任重自然压力大。
划定并守住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是国家最高层面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了国家粮食安全基础,非常受重视,但换个角度看,从事国土监管的同志就要扛住很大的压力,所以出事的风险并不小[1]。
(二)一果多因以及罪责相适应。
玩忽职守罪的发生,背后一定是造成了重大损失,而这个损失却很大概率是多种原因造成。比如本案中,导致涉案临河土地损毁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行为共同的结果,既有水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有不法分子非法采砂破坏,亦有国土监察巡查不到位的原因。
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凌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
故凌某只应该在其行为作用范围内,承担责任,再依据责任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