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第一期
什么是耕地?
耕地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及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包括我省宽度<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园地分为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其中乔木林地指乔木郁闭度≥0.2 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竹林地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村道路、沟渠等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耕地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2020年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水浇地可以种植所有旱生农作物,包括非工厂化的大棚蔬菜。
第二期
常见的国有土地供应方式有:出让、划拨、租赁。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形式。
国有土地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依附土地(海域)上不可分离的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主要包括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信息平台四方面。
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等。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是国家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手段,是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的具体安排,实行指令性管理,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是指以乡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作为实施单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村全要素为整治对象,全域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的综合性整治活动。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可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农村地区废弃、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腾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需要,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废弃基础设施、城镇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区域拟复垦的存量建设用地按程序纳入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满足保障自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节余的建新规模(含耕地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跨县域调剂使用。我省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省重点帮扶县(区)和扶贫开发重点片区,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使用;黄河故道流域(除上述已包含地区外)所涉及的其他县(市、区)、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县(市、区),节余指标可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国家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使用
第 三 期
什么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力争实现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什么是国土变更调查?
国土变更调查是对国土利用现状变化的更新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及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发现的变化图斑,经实地调查举证后,及时更新图斑相关信息,掌握自然资源空间分布、数量、质量、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等情况。
我家田里之前种的水稻,去年改种浅水藕了,这个调查的时候还是耕地吗?
调查时仍按耕地认定。
稻田综合种养是指根据水稻生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与家鸭、蟹、河虾、河鱼等的生活特点设计出的一种高效立体种养模式。包括稻鸭共作、稻鱼共作、稻蟹共作、稻虾共(连)作等。实施稻田综合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某村今年鼓励轮种元胡、贝母这类药材,10月份种植,次年5月初采收,接着种植水稻,会不会影响耕地地类认定?
某农户有几亩大棚,以前一直种蔬菜,今年打算改种西瓜、草莓等作物,是否可以?
可以。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仍然属于耕地,所以利用地表改种西瓜、草莓、西红柿等一年能收获一季作物的大棚,不会导致耕地地类变化。
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哪些?
“三区三线”包括哪些?
“三区三线”包括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国家规定,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将“三区三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后,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可以。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实施恢复补充耕地。
将平原地区二调时为耕地,现状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1)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2)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3)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道路两侧绿化带能否占用耕地?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有偿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实现“小田变大田”,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提升耕地集中连片度和机械化种植水平。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3)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5)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第 六 期
Q
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Q
农村产业项目在用地方面有什么要求?
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进市县或乡镇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边界内,并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Q
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村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镇、村同意就可以开工了吗?
在项目建设中需要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能简单的通过镇、村同意批复来代替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乡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在建设前还需取得项目立项批文。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造成经营主体损失。
Q
村(居)委会需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健身活动广场、生态停车场、小游园等公共设施,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供地手续。
Q
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Q
临时用地应如何选址?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规定。
Q
临时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吗?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Q
临时用地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临时用地申请人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并同步在部省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中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Q
临时用地如何申请办理手续?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Q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第七期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如何处理?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完成复垦验收。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某村村民想新建住宅,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相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家老房子大概七八十个平方,有建房审批手续,有宅基地证,现在想翻建,还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吗?
对于这种情况,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后续应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落实占补平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
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需要村委同意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一并发放;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第 八 期
村民想建一个烘干房用于粮食烘干需要办理什么用地手续?
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村民准备投资建造农家乐,包括住宿和餐饮,可以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不可以。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某村土地流转项目搭建的钢架结构温室大棚,采用水培模式栽种小番茄,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需要。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以及其他作物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按设施农业用地认定,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村民准备在自家附近农田建小型养殖场进行家庭养殖,符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并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里新建房屋作为游客吃饭休息的场所,可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吗?
不可以。在果园建房给采摘果子的游客作为吃饭休息的场所应当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某村民承包了500亩的水稻田,想建一些烘干、储存设施,请问最多可以占多大面积?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承包500亩水稻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7.5亩。
村民想在承包的果园旁边建看护房,能建多大?
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某村民是养殖大户,有一个20亩的养牛场,现在想建一些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等配套设施,服务于自己的养牛场,最多能占多少地?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超过15亩。20亩的养牛场,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2亩。
设施农业可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吗?是否可以进行备案?
鼓励利用合法的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某村民想建小型养猪场,该如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经营主体拟订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其中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其次,申报用地备案。协议签订后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最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如何确定?如何管理?
土地复垦费用根据设施农业项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明确的资金数额确定的。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与银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时,复垦费用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签订3年以上用地协议的项目,可实施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协议签订时预存不少于20%的土地复垦费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进行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何时退还?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空置的设施农业用地可以转作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用途吗?
不可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水产养殖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吗?
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要求,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后,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展水产养殖,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需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擅自用于非农建设应如何处理?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还应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谁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哪些?公告期多长?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用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农民一般会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多长时间内支付到位?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第十期
策划编辑:厅耕保处 厅信息中心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