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了我慢慢开”,这自我欺骗的话语,背后是对法律和生命的无知。醉驾的违法成本与财产损失,宛如隐匿于暗处的巨兽。它不仅是经济上的重负、法律制裁的苦果,更是对人生价值观的叩问,警示我们莫存侥幸,敬畏规则。
——“哥昌”致读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等标语早已铺天盖地,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将交通规则抛之脑后,造成无数悲剧。在“醉驾”入刑已多年的今天,就有下面几个“铁头娃”,尝到了跨过红线的法律后果。
“自信”四小时,“苦窑”一个月
就在今年的5月23日凌晨,周某某认为自己“喝的不多”,不仅以为自己能省掉代驾的“冤枉钱”,还拒绝了与朋友同行,称自己“慢点开就能到家”后,居然独自一人驾驶汽车开了近三四个小时。殊不知,周某某的这一行为已属于危险驾驶,在这段时间里给路人、车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把车停稳在路边的被害人蔡某某、韩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大半夜自己会连人带车被撞“飞进沟里”。事故造成三辆车及护栏损坏后,周某某“当场吓醒”,满脸煞白地等待那侥幸之心所能想到的,最不愿意面对的结果。
民警随后抽取周某某血液送检。经专业机构检验:周某某血液检验出乙醇,所得检测结果平均值为:114.1mg/100mL。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责任事故作出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韩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量刑情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能开”也是醉驾,“事故”加重刑罚
无独有偶,今年“5.20”之夜,同样醉酒驾驶的邢某某,认为“只要慢一点总能晃回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乡道“慢开”,与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民警将邢某某带至文昌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专业机构检测,经检测,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4mg/100mL。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邢某某和郭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量刑情节,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争当安全“驶者”,不做危险“醉人”
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即属于醉酒驾车,一旦被查处,不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还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亲朋好友举杯畅饮好不惬意,但个别“老司机”总是不听劝,趁着酒兴驾车回家,不仅让交通安全大打折扣,自己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今年,文昌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连续判处认罪认罚的多起危险驾驶案,极大地打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酒驾、醉驾不仅会对驾驶人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危害,更会危及他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广大驾驶人更要算好一笔“生命账、自由账、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养成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酒驾、醉驾行为。
以《警酒驾》警示各位读者
桌上美酒一杯,轮下灾殃几堆。
心存侥幸之念,梦碎铁窗方悲。
皆晓醉言胡吹,莫放酒驾如魑。
既轻自家性命,又害路人福禧。
慢驶焉逃法槌,损失怎可量推。
远离醉驾祸水,长拥平安福绥。
撰稿:林茂
责任编辑:郑丰铭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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