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1男子酒后滋事被行政拘留8日

文摘   2024-10-17 20:09   云南  

好友相聚、饮酒助兴

但还是要注意度
若不能管好自己的言行

酒后无理取闹、借酒滋事

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这不

他就为自己的酒后冲动行为

付出代价

近日,富宁县公安局板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板仑乡某村酗酒后与他人产生口角并肢体冲突,请出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了解,罗某彬酒醉后在出租房内大吼大叫,并将出租房内属于房东的桌子、冰箱、房门等物品损坏,考虑到当时罗某彬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将罗某彬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查实其违法行为。

目前,富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罗某彬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来源:富宁县公安局

制作:张潇

一审:黄繁

一校:王一喆

二审:张华

二校:胡厢策

三审:刘昭歆

三校:张潇

终审:郑传桂/刘昭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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