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报|Legal Road第二百零一期周报

文摘   2024-12-02 17:53   荷兰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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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李狗肉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3日第二百零一周资料周报,根据群友的发言整理而成,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李狗肉所有。


01

学习工作分享


实习工作类


1. 商务部有发布过不可靠实体的完整清单吗?

答: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反制裁名单都没有完整发过。只能从公告里找:https://mp.weixin.qq.com/s/vcsyGGbIS8Iu3rPUFM1-GA

追问:这个清单港澳地区也适用吗?

答1: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反外国制裁法里的中国都只限中国大陆。

答2:我刚看见好像是香港特首说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法》作为部门规章,是否适用于香港地区,不那么明确,《反外国制裁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它特别强调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那么就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因此,如果港澳地区要落实有关措施,须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而目前暂时没有看到相关安排。

答3:关于对美国军工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https://mp.weixin.qq.com/s/d-U_Hz2b-V93hTXrEsXvzA

我刚看了一下最新的制裁措施,限制入境包括入境香港澳门。但我理解这个不是法规层面在港澳地区的适用,只是操作上可能中国政府会联系香港入境署配合。第一个措施他没有讲把港澳的财产也冻结了。

如果是从法规讨论的话,我观点还是认为不适用,但如果是你公司在考虑能不能请制裁人士去香港开会,那么还是听外交部的。



专业探讨类


1. 问: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需要垫付拍卖的费用么,需要垫付的话有没有上限的相关规定呢,目前只找到评估的相关规定~

答:要垫付的,没有上限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各地司法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收费标准。

2. 问:客户发了银行账户流水过来,有document date, posting date,我们想追溯客户员工去办银行业务的时间,应该用哪个date呢?

Gpt有一点对的,我刚check Posting date确实可能比doc日期上晚

3. 问:执行法官在N年前分配拍卖所得款项的时候忘记扣税(小几百万)了。这部分税款理论上说是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现在买受人(我们客户)去办过户,但是卖方应负担税款无人承担,拍卖所得款项也早已分配完毕。

答:

(1)执行程序的万金油,提执行异议。如果客户对于过户比较迫切,就先自己担税款,然后找被执行人追偿。

(2)你可以再确认下,实践中一般拍卖公告中会有包税条款的。

(3)那我感觉,税务问题该交还是得交;是不是执行错误可以赔偿,得看执行公开怎么说的;如果什么都没有,那就去看税法吧,如果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税费,再起一个民事诉讼吧。

(4)如果担心被执行人没有清偿能力,就主张法院工作有问题,提执行异议。但是,我之前的经验是,过户过程中,先由买受人垫付税费,然后法院再退税给买受人。法院退税的款项来自于事先扣除保留的执行款。建议先确认是不是法院没有保留这部分税款,有可能当事人没问清楚。(“执行公开”=“拍卖公告”和“执行规定”)。


4.     问:如果公司通过报销代发工资,税务局一旦发现的话,对公司是有处罚的,那对未被代扣代缴的个人会处罚吗,感觉不大能处罚的样子

(1)不至于我觉得也罚不过来

(2)是的,但是最近国税总局发了好几个处罚个人的案例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182/202307/c367154eafb646279f4e3874cc0cf049.shtml,这是北京的

(3)是不是个税法修正后,实际上开始强调个人报税的义务,比如我们每年都要做的纳税申报?以前其实没什么人让个人做纳税申报。

(4)人民网发的案例,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713/c1004-40035299.html

(5)这个好像是因为多处任职,估计是隐瞒了某份工作的收入吧

(6)公司感觉是一定会处罚的,个人通过报销代发工资能多拿到钱吗

(7)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无数案例这个俺其实是确定的,但就是想知道个人会不会被罚

(8)现在确实对个人的监管和数据更严格了

(9)看案例被罚的还是高管

(10)我倾向于是他有经提醒,拒不缴纳情形,这个是有明确罚则的

(11)普通打工人是不是也没办法干预发工资的方式呢

(12)严格从法规上讲,是可以处罚的。但主要还是管有钱人

(13)判断标准在哪里有uu知道吗,总不能凭税务局愿意吧

(14)应该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标准,有时候查不查真的要看不同地方的税务局,以及有没有被数据监测到。但有两个标准可以给uu参考下:年收入超过12万需要做纳税申报;个人年总收入超过120万,会核查业务真实性(这个数据不保真)

(15)我查到了类似于京津冀税收处罚裁量基准之类的文件,也可作为具体裁量标准参考,推荐。

5.  问:公司保密协议规定员工脱密期有6个月,期间不给开离职证明/转档案等等,这个会不会和劳动法规定的提前1个月递辞呈解除劳动关系冲突哇 员工有可能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维权嘛

(1)上海地区的可以看这个:《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2)但实践中也有法院不认脱密期

(3)上海以外的地方我理解约定脱密期没什么依据的。在上海,实践中争议挺大的。我遇到过一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延长通知期(脱密期)是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冲突的。

(4)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的方式,但这个案子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很可能监察要踢皮球的。可以提起仲裁主张开具离职证明噢

(5)可以看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再搜下案例


6.  请问群友是否有了解行政法/警察执法的,有一个小问题求请教:一个朋友共享单车上落了一个相机包,后来被路人拾走。报警查监控后,警察说相机的金额达到立案,但由于忘在共享单车车筐里,所以被拿走不算盗窃,算【遗落】,所以在摄像头追踪的时候,只给最低端的查监控,不给精准人脸识别定位,最后线索找不到

(1)问题是: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比如人脸识别)定位到捡走相机包的人呢?是否属于违反警察内部规章制度了呢?

(2)我听说是要省级公安批准后才能定位

(3)看警察的情况,我的电脑也是类似情况,警察应该是帮我用了人脸甚至更牛的技术

(4)是的 我之前在南京报警 我说我是律师 他还跟我加微信了 帮我持续跟进

(5)这里面还有个问题,就是拾走很贵重的物品,算不算偷窃

(6)我之前手机掉在一个湖边,警察说不能给调监控的,然后之前有个同事的朋友是掉了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在计程车上,苹果定位系统也追踪到这个手机后面到某楼栋了,但是警察也是不给调的

(7)如果处于占有暂时脱手状态 应该妥妥盗窃

(8)这个我想起来之前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 要看物品是否在限定场所内 是否脱离了物主的控制,这种遗落在哈啰车的应该属于脱离了,就视为侵占了(

9)比如我发现忘拿了 赶紧去拿 这个时候我看到张三拿了 我嗷嗷喊 张三还拿 就是盗窃,但如果我走了 过了一会儿发现了 回去拿 发现没了,应该就不构成盗窃了,但如果我在旁边写了一块儿牌子 暂离5min 谁拿谁小狗儿 并且不关锁 这个时候张三还把东西拿走 个人感觉还是盗窃

(10)那金额是否会影响标准呀?比如说共享单车上的饮料瓶肯定是主观上不想要,但车筐里的手机电脑相机这种,凭常识知道是遗落的

(11)我遇到过差不多的情况 在深圳 隔了几天去派出所 警察当天直接找到人了,应该是用了人脸识别,警察的操作是先打电话问了小偷让他归还 结果他不愿意 然后就让我们起诉了

(12)共享单车并没有啥特别的 都是遗失物

(13)我感觉掉在计程车上,其实还蛮属于特定封闭、空间有限的场所的,和飞机火车啥的都不一样,这种好像占有权一般还归于失主所有,只是暂时脱离控制,按理来说,这种情况下被拿走,是可能构成盗窃罪的,但感觉警察估计不会这么仔细去分析,他们是比较凭执法经验的感觉

(14)说起诉之后 找法院开个函 派出所再提供当事人信息和监控录像

(15)共享单车的车筐和大马路没啥区别 遗失就是遗失

(16)共享单车感觉蛮有争议的,因为感觉场景虽然不是封闭的,但是车筐里面的物品归属也是特定几个人,拿相机的人肯定知道是上一个人/上几个人丢的

(17)是的,zyg的看法是共享单车和大马路没区别。警察的角度,室内室外确实不一样。他们可能觉得室外更难以追踪,而且是凌晨丢的,可能技术上夜晚也不好定位识别,追溯难度可能也会影响他们的立案动机?

(18)是的,毕竟共享单车在大街上,路上经过的人都有机会去拿,和出租车不太一样,出租车每次进入乘车的个体还是能追踪到的,感觉确实等于是把一个钱撒到了大街上某个特定位置了,谁都可以捡

(19)警察是说羽毛球馆太大了 场馆工作人员没法形成有效控制 所以还是定侵占(20)那个遗落苹果手机在出租车上的朋友反正后面是没有argue成功,太难了,人家根本不听

(21)我记得我还在群里 问过这个问题 侵占和盗窃的区别,以及怎么拿回定位到了具体位置的手机但最后还是未果,感觉实践中标准蛮不一样+看警察愿不愿意主动帮帮…我当时是argue+信访+不管是否立案请警察联系对方(但前提是知道了这个人),后来不在丢失地了,如果在丢失地的话感觉当面让警察联系对方会好一点;没确定拿遗失物的人前,感觉警察可能更不愿意立案/上技术手段,考虑一下信访emmm

(22)之前特别类似的经历 包装着电脑放在共享单车车筐然后进便利店买水 出来就被偷了 后面报案后警察没有查到周围监控 最后只受理案件 但没有立案


7.咨询熟悉劳动法的uu一个问题,我有个会计师朋友,他们老板生意不好向把她赶走,但是不想给补偿现在老板提出的方案是,让她去同一部门的其他合伙人(出了名的pua)团队去,要是她不同意就算是她自己辞职了我自己查了下,转岗这种还是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就是不知道,同一部门内,转到其他合伙人那里算是"转岗"吗?

(1)如果具备合理性,单位可以单方调岗,但调整前后工资收入水平需要相当,感觉出了名的pua也难以算作侮辱性调岗,如果这位朋友非常抗拒的话我觉得可以先书面回复,留好证据,同时注意避免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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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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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狗肉资料整理小分队

编辑排版 | 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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