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前言
李狗肉致力于打造优秀法律同辈的圈层文化,搭建最真实、有效、优质的信息分享平台,在李狗肉这个大家庭里,我们分享学习心得,互通讲座资讯,一起八卦吐槽,每个人诚挚的分享干货满满,为了让更多李狗肉以及关注李狗肉的小伙伴破除信息壁垒,共享知识与快乐,在热心的群友的帮助下,特设李狗肉资料周报整理栏目,每周固定推送李狗肉大群中有价值的、值得记录和分享的知识。
李狗肉还是一个很年轻的社区,作为一个单纯的“为爱发电”的交流地,是每一个热心的分享者、每一个关注李狗肉的人支撑它不断壮大。我们欢迎有更多的小伙伴投递入群申请,加入李狗肉社群。这是一个纯粹美好的天地,它在期待你的到来。
以下为李狗肉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3日第一百七十二周资料周报,根据群友的发言整理而成,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李狗肉所有。
01
学习工作分享
学习考试类
1.图书推荐
吴光荣《担保法精讲: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2.有人用过pubscholar吗?
(1)理工科文章居多,学论文不多,群友发的文章 知网有,pubscholar上木有。
(2)有小红书帖子提到这个:
https://www.xiaohongshu.com/discovery/item/65670cf50000000038026dd6?app_platform=android&app_version=8.15.0&ignoreEngage=true&share_from_user_hidden=true&type=video&xhsshare=WeixinSession&appuid=5960af7482ec3967d32025e7&apptime=1701527979
3.双翮临长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m94I4BgOqkoMiRYDArvEmg
4. 分享一个好用的搜英文书地址
https://annas-archive.org/
实习工作类
1.《备案证书》到期后怎么办?以后还可能发《备案证书》吗?
(1)新《办法》实施后,原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此后无需再次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工局不再发布《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不再颁发《备案证书》。
专业探讨类
1.请问做私募的uu,私募管理人团队中只挂职、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监事是不是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规定就ok惹,不需要拥有高管的管理工作经验,也不受兼职要求束缚呢?
(1)实操中不需要高管管理经验,但兼职要求是有束缚的。
(2)也就是虽然《登记备案办法》文本上只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有约束,实际兼职如果太多、有冲突机构也会被关注吗?
(3)兼职肯定会有束缚的,会涉及利益输送,兼职实操中应该会有申报。
2. 请问各位私募前辈,财务负责人不属于中基协规定下的高管吗?
(1)好多管理人公司工商登记有财务负责人,但是中基协信披里面高级管理人没有财务负责人诶……?
--基协备案的高管只有法人跟风控负责人?
--一般就是风控、投资总监。那这样财务负责人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含义下的高级管理人,也就不用满足那些经验要求负面清单要求啥的了……?
(2)对如果公司有财务负责人会不会被中基协认定为高管的问题俺实在没法打包票,但是财务负责人不属于《公司法》下必须具备的岗位,如果设置财务负责人岗位容易导致《公司法》下高管定义和中基协规则下高管定义混淆,可能可以考虑将财务人员的岗位名称变换为其他名称。
3. 律所的总所和分所能同时参与一个投标么(招投标条例是说 具有管理关系的应该是不行) 类似加盟那种管理方式的律所可以吗
(1)问一下招标代理和招标人。
(2)我们别的项目问过代理人,而且后来都会出一个承诺函,就承诺本所和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影响投标公正性的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一般律所总所及其分所之间可能被认为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所以不能一起投标的,很多标书里面也会写明禁止联合投标。加盟的话,其实也有加盟规则的。
4. 请教做证券的大佬们一个问题,我们法务提到说,只要互联网平台上有用户发布证券投资信息(比如荐股、分析行情),那这个平台就会被认识是证券市场信息发布媒介(至少是支持媒介),所以互联网平台也得去申请相关资质。uu们知道这个出处是哪一条吗?(问过法务了,法务只说是证监会要求,不给具体条款)
(1)《上海市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企业合规指引》;
(2)《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5. 请教uu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的病假期间或许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规定吗?还是跟民营企业一样适用《劳动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呀?
(1)之前我们有实习生检索过类似的问题,应该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可以再看看当地有没有一些针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细则,然后就是主要依据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了。
6. 请问做过IP转让的uu们,如果客户明知道这项技术可能有瑕疵(包括可能违反竞业限制、可能对第三方侵权),还是坚持要继受这项专利,律师如果帮忙出这套IP转让文件,等到真的有纠纷的时候需要担责吗?目前是没有文字信息能证明律师知道相关技术可能有问题,都是电话沟通的,我在担心会不会直接批注风险反而做实了律师了解这个情况。
(1)这个风险提示有书面记录律师就没有责任吧,感觉跟做DD一个逻辑。
7. 想问大家,总是在各种违反竞业协议纠纷的案件中看到,原告证明被告入职竞业公司的证据往往是一些跟踪录像、对交通信息的调取、邮寄包裹信息、还有一些是用猎头套来的信息,这些证据往往没被认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排除,是因为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尚不完备吗?
(1)“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很难构成的,我们更追求实体真实,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
(2)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诉法解释106,允许以上行为应该是考虑到了证明困难和不会造成持续性侵犯等因素,以及对实体真实的偏向(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顺带一提,上述取证方式在国外也未必评价为非法证据,比如,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不必然适用于民事诉讼,是否排除取决于法官裁量。
(3)如果只看猎头公司套用来的信息转交给原告的这个行为,是不是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知情同意”规则,和不得非法收集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呢,还是说追求实体真实更重要呢?
(4)虽然不太懂民诉但是作为法务接触过类似的案子,这种证明一般不会被排除。还有前司想判断一个人去没去竞对公司,给竞对公司地址寄东西,写了这个人的名字,EMS显示确为本人签收,这个也成了后续案件上的重要证据。
(5)确实,我看了大部分的案子,这类证据都会被认可的,但寄送ems的证据最近的案子里感觉证明效力已经不太被认可了。
(7)跟踪录像也蛮多的,尤其是,跟拍好几天,确认跟拍对象有比较固定的进入-离开时间,是符合正常的上下班时间的——跟拍我觉得都算比较合法的了.....
(8)还有那种调取被告交通记录和停车记录的,真不知道怎么调取出来的....
(9)有渠道的,给钱都能调,和开房记录同理。
(10)确实,但这种渠道都太黑了,这种证据都能被认可,以后都不用起诉来开实名信息了,直接找渠道调取得了。
(11)竞业限制系列(三)| 证据认定: 特别是隐蔽入职情形下的实质劳动关系证明
https://mp.weixin.qq.com/s/XyrPYYikCcVfq1O4VN8kug
“虽然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取证过程中采用了跟踪拍摄等方式,但上述取证过程在公共场合完成,没有侵害刘某的个人隐私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取证行为后,对涉及刘某的证据,没有随意加以传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和用途,而是在法律不禁止的特定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其调查的结果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12)法院在这个事情上就很矛盾....一方面知产或名誉权案件中起诉网络用户,调取实名信息都要按正规途径来;竞业、违反商业秘密之类的案件中,原告明显用不正当手段调取来的被告个人信息,法院又往往愿意认可。
(13)这种感觉只能是另诉,像这种如果说能够通过不正规手段获取网络用户的信息,去起诉,应该也能起诉?只不过需要证明两者主体一致(不是说这样对的意思)
(14)能用来起诉,但如果被告提出质疑,往往会被踢回(一个知产法官和我说的)——因为不正当获取被告信息就驳回起诉?——不会驳回起诉 就是开庭了被告会质证其和被诉的网络用户不是同一主体,原告要举证调取该网络用户实名信息的途径。
8. 有人知道,如果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上限为合同总额,属于香港法下的liquidated damages (算定损害赔偿)吗
(1)是的,一般也叫作预期违约赔偿,翻到之前英文合同里专门讲过这个条款。
(2)如果是明确约一个30%的违约金,这种肯定算,如果提前约定责任上限,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
(3)是的,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预期赔偿违约金就是提前约定的,可以限定一个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出。
(4)这种约定是法院认可的吗,比如“在任何情况下,任一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其违约行为所对应之费用的总额”,我觉得这种约定也属于liquidated damages,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指中国大陆法律吗——香港——那我不知道啦,大陆还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或者增加的。
(5)一个是注意根据业务合理测算赔偿上限,可跟业务和财务沟通(属于商务条款);一个是注意做排除和限制,一般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疏忽过失导致的⼈⾝伤害⽅⾯的免责或限制条款⽆效之类的。
*预约违约赔偿金
预期违约赔偿⾦的作用:
①无需证明损失可径直按照违约金进行赔偿。
②对合同双⽅就某些不可预知的违约⻛险设置⼀个安全阀。
预期违约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适⽤⾮常⼴泛。因为,英国法主张,对⾮违约⽅的补偿应以⾮违约⽅的损失为限,并且不包括⾮违约⽅的间接损失,对违约⽅不主张惩罚。因此,在英国法上,罚⾦被认为是不可执⾏的,只有预期违约赔偿⾦才可以执⾏,⾮违约⽅不能仅仅因为违约⽅的违法⾏为赚取利益。但中国法不⼀样,中国法中对违约⽅可以实施惩罚,⾮违约⽅可以因此获得利益,⽐如《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等。
读者在阅读该条款时,应注意该限额并⾮越⾼越好,要看是否符合预期违约赔偿⾦这个概念本⾝,即必须是真实的违约损失,如果畸⾼,超过了真实的违约损失,很可能被法院判为存在惩罚性罚款,这与英国法相悖。违约⽅可能会举证证明这是罚⾦(penalty),因此不具有可执⾏性。当然,在英国法下,是否含有惩罚性质,⼀般以是否超过合同双⽅预⻅的最⼤损失为标准,如果不是超过最⼤损失额,⼀ 般也不会被认定为是惩罚性规定。⽽且,判定是预期违约赔偿⾦还是罚⾦应以合同⽅签约时的标准来定,而不是违约时的标准;况且法官通常也倾向于认为,双⽅合同中约定的数字就是对预期损失的真实估计,因此不是罚⾦,是可以执⾏的。故违约⽅要成功举证,成本会⾮常高。
我翻了下那本书还讲了,不能触犯免责和过高会被当作罚金条款不予执行,看看有没有用。
(6)哇,谢谢。我看了一下感觉“预期违约赔偿⾦”还是指向了一个固定的赔偿金(径直按照违约金进行赔偿),主要issue是不能体现惩罚性而仅为补偿性。而我上面说的“违约责任上限”更像是一个责任上限,如果该责任上限过低,感觉也不会被支持吧。
9. 请问大家,外国人在中国找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有啥法律依据吗?
(1)打公安局电话然后录音
(2)微信搜索“公安机关 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我看几篇都有内容能贴
10. 请问有uu知道作品著作权的电子登记证是不是所有作品都有呀,有的话在哪里查看,什么时候可以查看捏,11点半了版权中心的电话打不通,有点子着急知道
(1)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
(2)如果确认登记了的话试试这个捏?
(3)做了版权登记才会有
(4)证书会不会只有办理登记的公司/能登陆登记系统的代理能查到诶?
(5)好像没听说过有电子版权证书?有时候一下子多个案子开庭,一份版权证书原件真的周转不过来。有个实操技巧是,把纸质版版权证书做公证后,加钱多出几份公证书,有时候法院不认可纸质版扫描件的复印件,但目前是都认可针对原件做的公证书的。
(6)好像只有计算机软著才有开放下载的还是最近刚出的
(7)其他的类别只能等补办了吧,还得努力打版权中心电话,打不通国家的打各地的多打打试试
其他资讯类
1. 突发!国泰君安、北京市中伦、天健被警示!事发同一个IPO
(1)
https://mp.weixin.qq.com/s/2hd23AJuXkV08WKCPdecaw
2.请问有没有上海夕阳红旅游团路线推荐呀~想带爷爷奶奶玩!
广富林!天文馆!自然博物馆!
3.查查你名下有几张电话卡
https://mp.weixin.qq.com/s/ImUX3LKz2PB3BEEFw3LaCw
4. 不同司法程序阶段中,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DZXa_jhE7qLyxsHelV8zA
5. 最高法明确:自伤自残威胁对方构成家庭暴力
https://mp.weixin.qq.com/s/Gw9TmnJHGW2QRo-i4dXQgQ)
02
生活日常贴士
生活便利类
1.银行办卡
(1)我是觉得广发多利或者有鱼还蛮好用的,饿了么或者美团消费返20%,其他支付平台1%;他不是限制地区,是广东给的高;其他地区可能只是给200红包而已;你如果对哪类有需要,你就办那类,老出差就是候车室更划算。有喜欢喝咖啡的,瑞幸联名的就挺合适;但是我觉得广发在北京的确不如在南方好用,北京好多车站都没有广发的候车室。。。可惜了我的广发。
The End
致力于打造优秀法律同辈的圈层文化,
搭建最真实、有效、优质的信息分享平台
点击链接,了解 Legal Road 往期的精彩故事:
Legal Road 微信公众平台与社群尚处初创阶段
欢迎大家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提出宝贵建议!
文字 | 李狗肉资料整理小分队
编辑排版 | JE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