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三)
康县某小学食堂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9月23日,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康县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以下问题:1.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未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3.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和县某学校食堂
冷藏柜未及时除霜维护案
2024年6月6日,西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和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食品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2.冷藏柜未及时除霜维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两当县某小学食堂
防蝇设施不到位案
2024年6月25日,两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两当县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以下问题:1.防蝇设施不到位;2.食品留样标签信息标注不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两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县某学校食堂
餐饮具洗消保洁不规范案
2024年6月24日,天池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餐饮具洗消保洁不规范;2024年6月26日,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抽查时,发现该食堂仍然存在餐饮具洗消保洁不规范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