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老杨买车的烦恼
老杨家住霍邱县临淮岗镇,从事农业耕作,因近年来种植的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一直收成不错,为家中带来了稳定的收入,便想订购一辆粮食运输汽车以便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2023年9月,老杨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山东省一机械设备公司有此类车辆出售,遂与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加了微信,提出了自己想购买车辆的想法,双方进行了交流。
后李某将《订购合同》发送给老杨,老杨没有提出异议。期间李某将车辆的生产情况发送给老杨,要求老杨付款,老杨按照李某要求支付了全部车款73000元。
2023年10月,老杨通过物流托运收到了涉案车辆,发现该车辆的相关信息与自己之前提出的要求有较大出入,老杨遂联系李某要求退货。
“退货?合同和车辆生产情况我之前微信都发给你了,你要是不认可为什么把全部车款都付给我?”李某坚持不予解决。
双方聊天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最后再联系李某时, 李某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导致涉案车辆一直闲置停放在老杨住处。
无奈之下,老杨于今年6月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霍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73000元及赔偿损失。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很大,老杨庭后扬言如处理不好,将到李某家中闹事,誓不罢休,案件陷入胶着状态。
我意识到,这个案件若处理不妥,势必会加剧双方矛盾,车辆长期闲置,更会带来价值贬损,为后续处理带来更大困难。为快速高效化解矛盾,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
一方面,我告知老杨,其在买车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特别是收到《订购合同》后也没有仔细翻阅,仍然支付全部车款,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及时止损。
另一方面,我通过电话与李某及其代理人沟通,告知从聊天记录反映,双方曾对车辆的用途、载重量等相关信息有过交流,合同拟定过程中,李某未就相关条款与老杨进行确认,而老杨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仔细查看合同,导致车辆交接后双方出现巨大分歧。
经过数次“背靠背”方式沟通后,李某同意退货。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后,因涉及到车辆查验等细节性问题,我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当面沟通,期望双方一次性就能把争议了结。但沟通过程中,双方就车辆的托运费再次产生争议,言语不和。
“我从山东大老远开车过来,是抱着想解决问题的诚意的,你不要再提一些不合理要求了,我接受退货你承担运费,不行法官你直接判决吧,我这趟就当白来!”
双方前期能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实属不易,现在若因为两三千元的托运费再次升级矛盾,不仅会浪费之前双方及法院所付出的努力和时间,还可能使原本有望彻底解决的案件陷入更加复杂的境地。
为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考虑到车辆长期停放产生的损失以及李某山东往返的诉累,我再次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重新审视这个较小的分歧点,争取以更加平和、理性的方式彻底解决纠纷,实现双赢的局面。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老杨退还车辆,李某退还大部分购车款并负责运费。协议达成后,我便与双方当事人一同赶赴涉案车辆停放现场,组织双方查验车辆,安排车辆托运。在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经查验无误,李某现场就运走了车辆,并支付了全部案款。
“真是没想到,接了几个电话,跑了两趟法院,我的烦心事就这么解决了!”老杨握着我的手,久久没有松开……交接完毕时,已是傍晚七点多钟,“以后在与人交易过程中,可要吸取教训啊,要把合同各项约定的条款搞清楚弄明白……”我不忘反复叮嘱老杨,希望他吃一堑长一智,也希望他的粮食生产事业越来越好。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桐城六尺巷考察时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调解的办法解决”。作为一名老法官,办了一辈子的案件,我深切体会到,司法审判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只有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把当事人的难事、急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才能公正对待诉讼双方,把调解的工作做到人民群众心坎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期讲述人:
霍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朱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