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未”爱封存|杂多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文摘   2024-05-13 09:29   青海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回归社会。5月9日,杂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封存,并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助推公检法合力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自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杂多法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023年以来,未成年被告人小强(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小强在接受法庭教育指导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所犯的错误,并想在服刑完毕后,以崭新的身份融入社会,回馈社会。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自控力差,易受外界影响,走向犯罪道路,但未成年人具有很强可塑性,在正确的引导、教育与矫正的干预下,不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为了让未成年人在服刑后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因犯罪前科而被歧视。保障他们能够顺利“无痕”回归社会,重回正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

但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是永久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了解封条件,包括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新罪与封存之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漏罪与封存之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以上刑罚的)、被改判五年以上刑罚、成年之后又犯罪等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

第十五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八条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第十九条 符合解除封存条件的案件,自解除封存条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的限制。



供稿:综合审判庭

编辑:巴丁罗周

审核:谭敬玮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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