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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9月25日,灵源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小浯塘社区某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郭某存在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利用电焊设备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晋江市公安机关现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郭某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供稿:灵源街道
编辑:陈佳滢
责编:林若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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