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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基本案情
9月5日,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某足浴店内设置居住场所,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3-1较轻违法的规定,对经营者王某作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案例一
永和镇英墩村一家饭店为节省开支,将第一层厨房后面的一间房间来作为午间休息场所,放置了床铺,构成将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3-1较轻违法情形处罚阶次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永和镇后埔村一家电商租用房子第一层和第二层,第一层作为裁床加工,第二层作为仓库,其中一间房作为午休使用,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构成将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3-1较轻违法情形处罚阶次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永和镇玉溪村一家加工点将房子第一层大厅作为加工场所,其余房间用来居住,设置了床铺,构成将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3-1较轻违法情形处罚阶次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龙湖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前港村某通绳带厂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前港村某绳带厂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在生产车间楼上设置宿舍,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湖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湖北村某鑫模具加工厂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湖北村某模具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在生产车间楼上设置宿舍,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龙湖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秀山村付某宝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秀山村付某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在生产场所内设置宿舍,存在将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来源:梅岭FAN、永和微平台、龙湖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