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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 重大事故隐患 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
2024年5月30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晋江市某皮革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厂车间共有转鼓约30个,用于染色和皮革的鞣制,每个转鼓大约呈直径3米、高度2.5米的圆柱状,中间各设有一个进出货的“人孔”,尺寸大概为1米*1米,符合有限空间定义,应将其列入有限空间管理。该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将上述转鼓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
1、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2024年7月31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晋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设有9个腌菜池,腌菜池的长宽高分别是3米*3米*4米,并按规定辨识为有限空间。2024年7月26日,该公司橄榄菜车间安排工人进入腌菜池进行挖菜作业,虽有按规定进行通风,但是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综上,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气体检测的违法行为。
1、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未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供稿:局基础科
编辑:陈佳滢
责编:林若染
审核:曾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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