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灶张某、林某,拘!

政务   2024-10-09 17:27   福建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4年10月2日晚上夜查行动期间,磁灶派出所分别在上厝村、湖头村查获两起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上厝村张某某、湖头村林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其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磁灶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对张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磁灶镇

编辑:陈佳滢

责编:林若染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晋江应急管理

投稿专用邮箱:

329282829@qq.com

晋江应急管理
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及时发布和解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发布晋江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提供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和危化监管查询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