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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镇
01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安海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安海镇某鞋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02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安海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在检查中发现场所内火警报警探测器显示有火警(未及时检修),车间烟感保护罩未拆除,消防栓口安装在门轴侧不符合安装规范,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02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安海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在检查中发现场所楼梯间未安装防火门,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东石镇
01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基本情况
9月5日,东石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五金加工厂存在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02
基本情况
9月6日,东石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未设置封闭式楼梯间,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02
基本情况
9月6日,东石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设置封闭式楼梯间,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永和镇
01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基本情况
近日,永和镇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03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基本情况
近日,永和镇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英墩村一家傢俬店共有两个配电箱,其中一个因为日常管理疏忽,没及时张贴上去,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故在该裁量幅度区间内适用偏下限的数值。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基本情况
近日,永和镇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英墩村一家鞋业公司因日常管理疏忽,厂房内两个配电箱中,有一个未张贴警示标志,构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故在该裁量幅度区间内适用偏下限的数值。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龙湖镇
01
关键词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2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新丰村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六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02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埔锦村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位于车间的1个配电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嫌存在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1
关键词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2
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2日,龙湖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洪溪村利某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03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六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供稿:安海镇、东石镇、永和镇、龙湖镇
编辑:陈佳滢
责编:林若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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