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国会有意修改《2008年第17号船运法》,目前正在讨论的草案里包括了以下一些重要的修改:
根据《2008年第17号法》和《2013年第93号政府法规》的框架,允许印尼公民或企业与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企业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至少必须购买一艘5000总吨的悬挂印尼国旗的船舶,并在船上雇佣印尼船员。
然而,草案法案将上述印尼国旗船舶的最低吨位要求提高到了50000总吨。此外,草案法案还不再允许印尼公民个人成为合资企业的直接股东。
在某些由外国公民运营的航运相关服务方面,相关的外国海运公司或企业现在必须通过启动合资计划与印尼国内海运公司建立合资企业。且上述合资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必须印尼国内公司持有。上述航运相关服务包括:
1. 集装箱堆场;
2. 船舶管理;
3. 船员派遣机构;
4. 船舶代理。
草案法案还规定,任何专门为上述合资企业而成立的印尼法人实体必须注册并运营至少一艘50000总吨的船舶。在此情况下,低于50000总吨的船舶将不会被签发注册或转让的总登记证书。任何未能遵守50000总吨船舶的强制注册和运营要求的行为,将导致行政出发,或将吊销相关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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