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框架
印尼政府第42号法规(2007年)关于特许经营(“法规42/2007”);
贸易部长第71号法规(2019年)关于特许经营组织(“法规71/2019”);
以及贸易部长第36/M-DAG/PER/9/2007号法规关于发放商业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及其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为第07/M-DAG/PER/2/2017号法规(统称为“法规36/2007”)。
法规42/2007和法规71/2019都将特许经营定义为授予个人和/或企业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某些具有业务特征的商业系统,推广已被证明成功的商品和/或服务,并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被其他方利用和/或使用。
特许经营标准
法规71/2019指出,企业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才能被归类为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标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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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有特定的业务特征 | 指那些已证明卓越或具有其他类似企业不易复制的特征,并能吸引消费者持续关注这些特征的企业(如管理系统、营销、服务等)。 |
必须证明盈利 | 特许经营者必须有至少五年的经验,并且必须有解决任何业务问题的方法,这些方法通过特许经营者业务的持续性得到证明。 |
必须建立所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的书面标准 | |
必须易于教授和应用 | 无经验的特许经营者必须能够根据相关特许经营者提供的运营和管理指导来经营业务。 |
必须提供持续支持 | 包括:1)运营指导;2)培训;3)促销。 |
业务的知识产权必须已注册 | 包括以下已注册并认证的元素或正在相关授权机构注册的元素:1)商标;2)版权;3)专利;4)许可证;5)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业务的操作性规定
适用规定 | 规定主体 | 特许经营组织者 | 特许经营者 | 个人和/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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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特许经营业务操作过程中优先考虑国内商品和/或服务,同时这些商品和/或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者确定的标准。 | √ | |||
特许经营业务必须优先考虑原材料的国内加工。 | √ | |||
必须与本地中小型企业合作,作为以下任一方:1)特许经营者;或2)商品和/或服务供应商。 | √ | |||
必须为常规和/或高级特许经营者提供指导(如培训、教育、促销等)。 | √ | |||
未满足特许经营业务标准的,不得使用特许经营术语和/或名称进行业务活动。 | √ | |||
未取得STPW(特许经营登记执照)不得使用特许经营标识。 | √ | |||
不得更改、滥用和伪造任何特许经营标识。 | √ |
建议
印尼贸易部商业发展和分销总局已确认,截至2023年7月底,仅有135家特许经营企业最终获得了所需的STPW,强烈建议所有利益相关者获取STPW并履行其他法律义务。